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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護森林】停止「全民造林運動」,回歸山林政策總體檢

文☉李根政(2003)

砍樹是為了造林!

每年三、四月,雨季來臨前,各地山區競相砍樹,目的即是為了配合全民造林之政策,經保育團體在屏東地區的現場調查顯示,全民造林其步驟如下:


步驟1 全面皆伐次生或造林植被。
(民間的調查發現,屏東縣保力林場、大漢林道、德文等地,為實施全民造林,將樹齡約30年左右的次生林、相思樹林,全數砍除!而根據了解,這樣的造林方式為全台普遍現象,農委會決策官員早有所悉。)


步驟2 放火燒山、引火整地。
(據大漢林道檢查哨的警察及林農表示:包括砍伐、燒山等程序一切合法,都經鄉公所農業局及消防局核可,還特別強調,燒了之後土地才有養份,樹才長得好,不燒根本無法造林。)


步驟3 種植林務單位分配之苗木。
(農政單位規定的樹種僅有54種,其中還包括20種外來種,因此常常水土不服,造林存活率極低!凸顯農政單位所稱造林採「適地適種」是一派胡言,欺騙人民。)
以上步驟皆以砍伐原生植被為領取獎勵金之前題,即使再大的樹也必需砍除殆盡,否則林農領不到獎勵金。此一現狀從八十六年推動至今從未改變,等同於政府以政策鼓勵人民砍伐森林,嚴重破壞水土保持。


在賀伯災變後,政府提出全民造林運動以因應國土的災難,為號召全國民眾推行造林,於是依據全民造林運動綱領第七點訂定了「獎勵造林實施要點」─行政院於85.12.9核定,以20年53萬之獎勵制度(註一),在全台各地展開了「全民造林」的運動。

全民造林運動綱領揭櫫其目的為「達成國土保安、涵養水源、綠化環境及減輕天然災害」然而,實施至今問題叢生,政府耗費鉅資,造林運動竟成國土災難之推手。事實如下:

一、經濟造林的迷思
各種研究及現況皆指出:人工經濟林之水土保持功能與生物多樣性遠低於天然林,然全民造林推動至今全數皆採「經濟造林」之方式,植單一人工林,設定輪伐期,如柳杉20年、肖楠50年、扁柏60年、按樹20年等…,意即20年後無獎勵金可領取,這些林木即將砍除販售…,與「國土保安、涵養水源」之政策目的相違。

二、因全民造林運動而被砍伐之森林面積可能高達二萬多公頃!
農委會曾於八十九年七、八月間進行「全民造林」執行成效查證,根據查證委員台灣大學農經系吳珮\瑛教授於自由時報投書表示:「我們查證委員根本無從得知,在該計畫執行的前三個年度裡,列冊造林撫育的二萬多公頃林地中,到底原本的使用狀況為何;也就是說,林務單位根本無法掌握在計劃執行後,究竟有多少林木是栽種於芒草空曠地、種植檳榔果樹地、或是取締濫墾而來的超限利用地,又有多少林木只不過是「以小樹換大樹」的林相變裝罷了。」
對於查證委員的質疑,我們的答案是:農委會自86年~90年取締林地違規使用及山坡地超限利用之面積僅1,519.86公頃,設若這一千多公頃全數完成造林,其比例僅是全民造林總面積之5.6%(註二),此數據代表的是因全民造林運動而被砍伐之森林面積可能高達二萬多公頃!

三、每年都必需破壞林地,阻止原生林之生長
根據「獎勵造林實施要點」第六條,規範造林存活率需達70%,才發給造林獎勵金。然而,由於造林地之原生植被生長迅速,造林木存活率極低,林農必需每年花費龐大人力砍除原生植被─謂之「撫育」,讓造林木勉強存活,以為農政單位檢查,等同於每年都必需破壞林地,阻止原生林之生長。

四、砍原生種,種上外來種樹木
林務單位不斷聲稱造林採「適地適種」,而實際上是欺上瞞下,與現況完全不符。因為所有林地在造林前,從未進行造林跡地原生林木的調查,便以林務單位現有苗木逕行分配種植,例如八十六年時部分林地,即是砍掉原生林,種上外來種木麻黃;近幾年則是種桉樹、土芒果、肯氏南洋杉或是外來改良過的樟樹。即造林樹種為本土種,然而將西部的樹種種到東部等…、溪谷型植物種到旱地所在多有,等同於在各地種「本土的外來種」。況且,全台維管束植物超過4000種,然林務機構所提供之樹種僅54種(含22種外來種),以全台地理生態之高度岐異,試問這麼少的樹種,如何適地適種?
而根據九十一年保力林場旁全民造林地的證據顯示,造林前即是先將相思樹、黃荊、克蘭樹優勢社會之原生林砍除,然後種上外來種的直幹相思樹,以及不適地的茄冬樹。

五、農政單位與學術單位、假民間團體形成共犯結構
全民造林運動自86年至90年已編列達97億7,047萬元,(含續編80、81年度已接受補助之經費11億8,297萬元)91年度則編列了18億1190萬元。在國家財政困難之際,政府舉納稅人之稅賦,讓農政單位與學術單位、假民間團體形成共犯結構,鼓勵人民濫伐森林、破壞水士,至為荒謬。*(91年度經費,其中撥充造林基金辦理獎勵造林等相關工作經費10億;補助行政院退輔會、原住民委員會、臺糖公司、臺大與興大實驗林區管理處暨各縣市政府等單位,辦理造林、育苗宣導、取締及檢測等相關工作經費7億7620萬;捐助七星環境綠化基金會100萬、中華林學會450萬元、社團法人中華造林事業協會2,190萬元、中華民國環境綠化協會700萬元、私立中國文化大學130萬元,辦理育苗、綠化及宣導等相關工作3570萬,共計18億1190萬元)

結語:
根據全民造林運動綱領實施計劃,其實施期程自八十五年十月一日起至九十年六月三十日止,將視成效研訂後續計劃。綜上所論,「全民造林運動」,不僅浪費公帑,且對國土造成重大危害,依六年來實施之成效,確有重新檢討之必要。促請行政院即刻宣布停止全民造林運動綱領暨實施計劃,而為顧及八十五年以來參與獎勵造林林農之權益,應研訂獎勵造林之善後方案,同時研擬課徵保護森林水權費等措施,以獎勵私有林地主保護現存之森林。
同時應全面檢討造林政策,先進行土地之分類,凡劃規保育地範圍,不必進行任何人造林,讓土地上的本土物種,自行演替,回復為天然林;如果劃歸為經濟地,才可以進行生態綠化、林業生產等永續利用行為。因此,桃芝風災後,行政院預定耗費48億元,針對中部、花蓮等崩塌嚴重地區於93年底完成崩塌地造林5,600公頃,種植1,000棵樹,撫育23萬公頃之計劃,以及預計於91~93年度進行之「全民造林」12,000公頃必需重新檢討。

後記:
經保育團體的揭發,行政院開始重視此一惡政。然而,至今僅屏東縣政府農業局遭監察院彈劾,高層的農政官員仍安然無恙,更可恨的是,明知是錯誤的政策,今年度,農委會仍續編預算,補助林農砍樹再造林,而舉國上下,也還存在著「造林」即是好事的迷思。


註一:獎勵造林實施要點最重要的條文即第七條,造林獎勵金之發給方式為:前六年每公頃發給新植撫育費二十五萬元,即第一年新台幣十萬元,第二年至第六年,每年新台幣三萬元;第七年起至第二十年止,每年每公頃發給造林管理費新台幣二萬元…(總計二十年之造林獎勵金為五十三萬元)。

註二:全民造林86~90年造林面積、取締林地違規使用及山坡地超限利用面積〈對照表〉
年度 造林面積(公頃) 取締林地違規使用及山坡地超限利用面積
86年 5,046 491
87年 6,240 400(概數)
88年 7,003 481
89年 4,476 80
90年 4,360 68
總計 27,125公頃 1,520公頃
資料來源:農委會公告、農委會九十、九十一年度預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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