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7月4日 星期二

山坡地土地利用—複雜難解的課題

 很高興和肯定上下游新聞市集做了很厲害的【重磅調查:高山農業崩壞現形記 | 戳入 60 年病灶,直擊 7 大山區】。推薦關心山地農地的各界朋友閱讀和思考,這系列報導彌補和釐清了我多年來想要了解的實際運作現況和脈絡 。https://www.newsmarket.com.tw/mountain-agriculture/introduction/

在此回饋一篇未發表的舊文〈山坡地土地利用複雜難解的課題〉,這篇文章成稿於2017年,原來要放在《台灣山林百年紀》,但考量許多的調查和引證還不夠完整,論述上也還有需要補強,加上沒有時間和心力可以再進行現場訪調和資料梳理,就放棄這一章。


不過,看了上下游用心的專題報導,覺得可以分享出來提供參考,算是做一點點補充。這不是正式的發表,因為已經是六年前的文章,只是一點回饋,參考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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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坡地土地利用複雜難解的課題


根政 2017.7


二十年來,除了目睹政府帶頭破壞山林,也見證了人民脫序違法的山林利用,包括了林地超限利用,宗教寺廟的上山、農業濫墾、牛樟盜伐等案件。

越是追蹤了解,越覺得每個課題都不簡單,交纏著至少百年以上,政權交替和人民墾殖的歷史。

台灣廣大的山區土地能否有效管理?什麼是合理利用?既有違規的使用行為該怎麼辦?


觸目驚心的高山農業(註1


現今通稱的「高山農業」,即民國 70 年代所認定的「高冷地農業」,是「利用山地冷涼的氣候條件,種植平地所不能或不易生產的溫帶落葉果樹和夏季蔬菜,以供應市場的農業。(陳憲明,1984)」以定義來說,在海拔 1500 公尺以上地區的農業經營型態即被稱為「高山農業」(段兆麟,2006),此定義主要以海拔高度為一判定(摘自: 臺大山地實驗農場環境解說內涵研究著重於高山農業議題的探討)


大甲溪上游力行產業道路、梨山、福壽山地區、環山部落;蘭陽溪上游的南山、四季、思源啞口等地區是台灣的高麗菜生產重鎮。高麗菜原本是溫帶作物,在平地冬季才能種植生產,但這些高海拔山區的夏季很適合種植,供應了台灣夏季的高麗菜需求,清脆的口感極受市場歡迎。然而,其耕種的方式就是極大化在坡地、河床的種植面積,幾乎沒有留下任何生態緩衝區,然後大量施肥,不斷翻土耕種,一年可能高達三作,對環境的衝擊很大,而且種植面積還在擴張。


「高麗菜是山林血肉換來的」這是楊國禎教授對這些山地農業的批評。這似乎是很聳動的用詞,但從台灣山林的歷史來看是很合邏輯的。

高山農業的源頭是當年政府鼓勵農業上山。例如福壽山、武陵、清境、花蓮等四大農場,當年為了安置榮民,開啟種植溫帶水果蘋果、水梨,爾後在1979年後因開放進口價格崩盤,之後開始轉作高麗菜,由於利潤豐厚,這樣模式開始擴散到原住民保留地,吸引大量平地漢人上山租地種植。

當地土地租金高到不可思議的地步,以思源啞口為例,當地距離宜蘭市區車程需要一個半小時,土地租金一公頃每年仍高達數十萬、甚至百萬,還在持續上漲,相較而言,距離高雄都會車程半小時的美濃,這些平原農地的租金每甲一年只要五至十萬元(與休耕補助接近),這說明了高山蔬菜的利潤驚人,同時,這些區域普遍雇用逃逸外藉勞工,已是公開的祕密,在在說明這裡的產業模式,極需整頓。


最麻煩的是,山地農墾伴隨著是產業道路的開闢,根據經建會(2004年)的資料,全台山區4公尺以上產業道路、農路總長度達8,550公里(註二),相當於22條中山高,道路、農墾不僅會造成崩塌,也會加重下游的涇流量,縮短雨水從山區流出的時間。


台灣各地山區的農耕模式和作物型態差異很大,有些很不合理,但未必都是非法。我們如何看待和處理過去歷史上,先來後到的人們,因為生計上山開墾,占有土地?恐怕需要細緻的解析和政策配套。


林地的超限利用

大伐木時代,台灣廣大的山林絕大部分都被視為「林業用地」,只能用來種植人工林、竹林。1977年,國府通過「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按照坡度、土壤沖蝕條件等自然條件,劃分為宜農牧地、宜林地及加強保育地。前者可以做農牧使用,伐木不受森林法管制;後二者嚴格限制山坡地上的農作行為,防止水土流失(註三)。


如果林地或加強保育地,被轉為種植果樹、短期的農作物,就是超限利用的違規行為。


1988年,航測調查全台山坡地超限利用面積高達58,000公頃(占了當時宜林地約43萬公頃的13.5%),1999年,農委會清查全台山坡地屬宜林地及加強保育地總面積365,907公頃中,超限利用面積達32,000餘公頃,其中以南投縣11,120公頃為最多,次為嘉義縣及台中縣;而有關原住民保留地超限利用的統計,根據行政院原民會的資料,總面積為15,122公頃,其中又以南投縣比例最高(註四)。


2002年農委會水土保持局公告了山坡地超限利用處理計畫,比照「獎勵造林實施要點」發放獎勵金,鼓勵農民造林,然而成效有限,主要還是造林無法解決生計問題,在經濟誘因上幾乎完全不可行,


根據最新的統計,2017年第四次森林調查報告中說,全台林地轉為農作使用的違規面積,計52,842公頃,轉作以果樹最多,計有23,996公頃,主要分布於台中、台南及高雄;檳榔計有19,721公頃,則以南投、嘉義、花蓮最多。


林地的大量轉作,也與國產材不敵廉價進口材,林農生計困難,政府又拿不出辦法有關。


面對十萬公頃租地造林中,有一萬公頃超限利用,林務局耗費大量人力執行著收回承租林地,但遭到很大阻力,更得透過漫長的法律訴訟耗,而訴訟過程,墾植者仍然種植高麗菜等短期作物,獲取暴利,在土地隨時可能被收回的情況下,土地濫用的情況可能更加嚴重。


違規者的政治靠山


2011年,出身南投縣的政治人物,行政院吳敦義院長兩個月內,連續對農委會數次放話施壓,要求暫緩收回出租的國有林和取締違規。


1110日,吳敦義在院會痛罵:林務局無能、敗家,並主張因違規被收回的國有林繼續放租,以增加國家收入(註五)。接著又要求農委會研議混農林業的可行性研究,及檢討林地管理相關法令,釋放違規利用就地合法的訊息;1231日,吳敦義參加台灣農奴聯盟召開全國代表大會承諾,兩年內研究林地與耕地是否可以並存,同時要求林務局暫緩取締違規行為(註六)。


身為國家最高行政首長,公開為違規濫墾人士護航,這是否就是地方政府不聞不問的原因?事實上,這背後的政商網絡是藍綠通吃。


2004年,民進黨第一次執政期間,該黨在南投和台中的區域立委蔡煌瑯、林豐喜,帶領著由台灣山地鄉內的漢人組成的「台灣原墾農權聯盟」,不斷向中央施壓要求各種合法化。他們提出的訴求包括了,墾農使用的國有土地應屬於墾農所有;實驗林地、保安林地、國有林班地要求公地放領;租地造林樹種包括現有的果樹;私自擴大使用濫墾的林地,要求就地合法;德基水庫陡坡超限利用,要求停止收回;開放原住民保留地自由買賣(註七)。


為此,行政院召開了多次研商會議,當時主要是由經建會胡勝正主委、林盛豐政務委員主持討論,記得有一次,林盛豐政委特別找環保團體我和原墾農們進行一點拉鋸。


當年,民進黨政府面對黨內的壓力非常龐大,幾乎要全面性的退讓,但於七月二日敏督利颱風來襲,又造成土石流、山崩大災難,許多鬆綁政策才停下來。


山坡地管制徒法不足以自行,正是因為墾植者,往往擁有大大小小的政治靠山。


執行改正要靠縣市政府,民選的縣市首長,必然會受制於民意代表的壓力,這種情況如同在平地的違章工廠和都市違建,在多數的縣市,拆除違章的經費在議會根本不會通過。


宗教寺廟合法化


位於南投縣埔里鎮名聞全球的「中台禪寺」,是許多民眾的信仰中心,與心靈寄託的對象。但是這間禪寺所使用的土地卻充滿爭議:


「中台禪寺」從1996年起,陸續將土地標示埔里鎮水尾段14-4地號等44筆,面積約12.5公頃的土地,(37千坪),在未依法申請與許可之下,逕自整地興建「庫房」、「佛學區」、「觀音殿」等宗教建築物面積約47千平方公尺(14千坪),明顯違反水土保持法、建築法、環境影響評估法、區域計畫法的審查規範;亦違反區域計畫的土地使用分區管制,違法在「農牧用地」、「林業用地」、「水利用地」上建築開發。不僅如此,中台禪寺甚至侵占了水尾段14-1114-5214-54地號共3筆屬於財政部國有財產局(2013年升格為國有財產署)的「水利用地」!(註八)為此,中台禪寺向內政部等政府機關申請「輔導合法化」,並於200356日函送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營建署審查。


內政部營建署受理案件後,在2003年至2007年間陸續召開了4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並多次要求寺方補正書圖,卻始終存有眾多疑義,最後寺方於2010年主動撤案(註九)。但是中台禪寺至今(2018年)仍持續佔用3筆國有土地,並向國有財產局(署)繳納賠償金,並未合法取得全區用地。


來到20094月,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以罕見的高效率,在一日之內有如神助地通過《宗教團體法(草案)》一讀,其中第21條、28條、34條赤裸裸的為這些違法宗教寺廟解套(註十)。舉例來說,第21條明訂:在該法施行前已佔用公有非公用土地滿五年者,得依公產法規辦理讓售。


當時,我們意識到這個法案一旦通過,全台違法宗教寺廟始得就地合法。於是我們向內政部民政司宗教輔導科求證,符合第21條的寺廟到底有多少?所在的土地使用分區?該科黃專員則回應:僅在上一次補辦寺廟登記時得知有5,000多家不符土地、建築、消防等規定的寺廟,但其中有多少是違反土地使用分區?或者佔用公有土地?內政部無法掌握確切數據。

 

這表示:內政部在推出宗教團體法(草案)時,完全不知道這個法案會讓多少違規寺廟合法化?也未評估違規寺廟合法化後,對國土保安、農業發展、國土計畫秩序的衝擊有多大?這樣一個粗糙的法案,行政院敢送出門?立法院竟敢通過一讀?真是不可思議!


稍後,經過我們持續追蹤和施壓,並透過田秋堇立委辦公室提出要求,才拿到了資料:違規寺廟占用的土地大多由國有財產局(署)、林務局負責管理。根據2009年的官方統計數據,被非法占用的國有非公用土地與國有林地高達2,189多筆,面積約92公頃,相當於四座大安森林公園的大小。

如今2018年,我們透過林淑芬立委辦公室,再次追蹤非法占用情形,卻驚覺惡化趨勢:違規寺廟及教堂筆數暴增為3,220筆,占用面積增為116公頃,相當於增加了1個大安森林公園的大小!顯示該問題多年來遲遲未獲得處理。


表一 非法占用國有非公用土地與國有林地的寺廟及教堂的筆數、面積


2009年4月

2018年4月

國有非公用土地(國有財產局(署)統計)

1,519筆

2,845筆

50.72公頃

74.86公頃

國有林地(林務局統計)

670筆

375筆

41.33公頃

41.59公頃

合計

2,189筆

3,220筆

92.05公頃

116.45公頃

(資料來源:國有財產署、林務局)


截至今日2018年,宗教團體法(草案)已多次修改草案條文。例如2017年最新版草案第25條規定:宗教法人得依公產管理法規,「申請」公有非公用土地之出租、讓售或委託經營(註十一)。相較於2009年草案第21條「直接讓售予違規寺廟」而言,略有改進,但仍有隱憂:公有非公用土地的主管機關——國有財產署將擁有行政裁量的權限,一方面可以拒絕違規寺廟取得土地產權或使用權,另一方面卻保留讓違規寺廟就地合法的機會。儘管目前宗教團體法(草案)受到宗教界的強力反對而停止送審,但該版草案中所潛藏的隱憂,仍需要社會大眾持續追蹤、監督!



合法砍伐牛樟巨木?


2012年七月,一棵牛樟巨木位在台東金峯郷馬武段6-3號原住民保留地,被伐木集團鎖定後,打通政府層層關卡變成所謂「合法砍伐」,即使林務局與警方監控,但因農牧用地不受森林法所管,且伐木者現場出示了台東縣府合法公文,這棵大樹就在眾目睽睽之下遭連根挖起、肢解、運送、販售,更誇張的是砍伐當天已有買家。


估計被砍倒的牛樟高度超過20公尺,胸高直徑約1.8公尺,光是樹頭就超過三個人的身高,為什麼可以被「合法」砍伐?


原本牛樟生長的山坡地,坡度超過55度,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被劃為宜林地,但伐木集團鎖定牛樟的位置、買通地主,進行地號分割,再以較小尺度的地號範圍向水保局申請「可利用限度異議複查」,複查後那塊地的坡度降低到可以變更宜農牧地。一旦變更為農牧地,就不受森林法管制,可以合法的把土地上的森林樹木伐除。


原本水保局在現場勘查時,還可以依據「可利用限度查定分類標準」,在山坡地上有重要母樹存在,可不受坡度等限制而查定為宜林地,但是,水保單位竟允許變更,放任牛樟巨木被「合法」砍伐。


這個事件很明顯是伐木集團與地主、台東縣政府公務員合謀,利用法規漏洞,將林業用地變更為農牧用地,以「合法掩護非法」。後來在檢方調查下,進一步發現縣府人員有偽造公文之嫌,隨即查扣贓款與追回殘木,將地主及相關涉案人以違反水土保持法等多項罪名移送法辦。


三個月後,我們在愛林人士的舉報下,回到了盜伐現場,順著檳榔園的農路接近稜線,一路往溪谷的方向,看到了一小塊生長良好的原始林,當中有好幾棵高度超過2公尺,胸徑約兩人環抱的大樹,附生植物茂密。但其中有一片面積超過200平方公尺的裸露地,就是那棵巨大牛樟挖走後空虛的地表,現場遍布著牛樟的殘根以及牛樟特有的厚重氣味。在這濃烈死亡香味的包圍下,我們一行人領受了當時大樹傾倒、森林震動的場景。


因為牛樟芝的炒作,全台灣牛樟盜伐案件飆升、手法日益高明,本案並非首例,過去在桃園復興鄉、新竹尖石鄉等地都有聽聞,更凸顯林地變更浮濫、農牧地天然林木砍伐不受規範等問題。


另外,參與炒作牛樟芝的養生的政府單位、企業,也要為這股盜伐歪風負責任,在未建立任何可信賴的驗證制度,確保栽掊牛樟芝的資材來源合法下,實在不應該再鼓勵這種畸型產業的發展。

 


40公頃國有原始林變檳榔園


2011年,我們勘查了台東縣長濱鄉一片40公頃國有林,原本是原始的闊葉林,但是一棵棵大樹被計畫性毒殺,清除了地上所有植物,種上了檳榔,但是從中央到地方政府都當做沒看到,也不處理。


40公頃有多大?台北的大安森林公園是27公頃;高雄美術館公園剛好是40公頃。


濫墾者先以割草機剷除地表箭竹林,把森林中的大樹根部鋸出一道道的傷口,注入農藥年年春,然後在樹木之間種植檳榔苗,噴灑除草劑,隨著檳榔苗長大,喬木也慢慢枯萎死亡,再把大樹砍倒,殘存的大樹則因颱風而連根拔起,最後,一片珍貴的原始森林就變成了檳榔園。根據現場二到三樓高的檳榔樹研判,原始森林被濫墾的時間應已超過15年。 

 

被砍除的原始森林是台灣低海拔少見的殼斗科森林,其中,我們測量倒下的指標大樹包括了:灰背櫟胸高直徑約1公尺、厚皮香直徑約60公分、紅楠直徑約75公尺,其他還有烏心石、黃杞、短尾葉石櫟、江某、森氏紅淡比,山紅柿、樹杞、大頭茶、厚殼桂等。  


2011年四月地球公民基金會向農委會檢舉。


五月,林務局台東林管處證實原始林遭破壞與種植檳榔情事,但澄清土地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六月,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發文要求台東縣政府儘速查明處理。


十二月我們再度前往現場勘查,卻發現產業道路正在維修,同時破壞情事越加惡化,於是我們只好在召開記者會,痛批政府機關互踢皮球,對保護森林沒有積極改善作為。 


竹湖小段國有原始林被濫墾地點相當偏僻、毫無住家,但是產業道路卻是在2011年十二月進行搶修,是誰要求政府搶修該道路?要求修路者是否就是濫墾者?為什麼政府可以縱容濫墾違規行為,外加幫忙修路,卻對外宣稱找不到違規者?


該怎麼辦?山區土地利用,重新建立規則


台灣山地的這種狀態,可以視為漢人來台墾植,卻尚未建立起符合台灣特性的山地經營模式,法令和執法都存在嚴重缺陷或弊端。


我的想法是:非法占用、超限利用、濫墾、違規,各種情結和歷史脈胳不同,應該好好釐清,當粗糙的法令和管制系統,無法處理這麼多元複雜的情境,我們不該任由政治靠山和經濟強弱,去決定怎麼處理,同時,山區住民也該想想,如果要讓後代子孫可以永續生存在家鄉土地上,必需做出什麼樣的改變。


然而,山區的居民也要生存和生活的需求,確實不該用完全禁止的角度去討論。而且,並非所有山地農業都是非法或不合宜的生產行為,依靠山區土地生活的原住民部落的農耕活動,必需另外探討;清國、日治開拓時期在山區聚落的漢人,也確實存在祖先的墾地被劃為國有的情形;國府來被政策引導上山的榮民、墾農,也不應該承擔濫墾的罵名,因為最該被檢討的是錯誤的國家政策,有權有勢的平地漢人上山侵占國有地濫墾,在林地種蔬果、蓋旅館、別墅、寺廟等違規行為。

但是,山坡地管制過於粗糙,難以落實執法,也到了必需檢討的地步。


此外,難以落實管制另一個歷史因素是:當年為了要實施管制,就要調查土地使用的情況,做為編定用地的基礎,對於山坡地作法很權宜,叫做「依現況編定」,也就是說政府派出的調查員,如果看到那塊地是有農耕活動,就劃農牧用地,如果有樹有森林,就劃為林業用地,再配合「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分類標準」去劃分管制的強度。


新光部落的達利貝夫宜牧師曾表示:部落內的土地地目是1956年左右劃設的,當時的族人並未被告知劃設目的,有什麼影響。且當時劃設標準不一,有的平坦土地被劃作林地,有的坡度很陡被劃作農地,這麼久以前、標準不一致的劃設結果需要被檢討(註十二)。


這種劃分相當粗糙,難以客觀呈現台灣多山地形複雜的情況,例如,同一地號的山坡地,70%很陡,30%卻非常平坦,結果平均坡度不超過三十度,極可能被劃為可耕作地。反之,也有可能70%都接近可以耕作的坡度,但有一部分卻非常陡,這樣就被劃為宜林地,不能拿來耕作。原因是同一地號不能切割為林地和農地,這在地形複雜的山區,很難附和現實。


對山區原住民來說,原住民過去是燒田輪耕,有些休耕地就是次生林狀態,「依現況編定」的結果就劃為林地,等於被迫轉為定耕的模式,如果沒有適當的調整,政府要如何說服原住民接受這套粗糙管制?


因此,如果我們到了原住民部落,很容易就聽到這樣的抗議或抱怨:「水土保持法」是對原住民最大的侵害。因此,在高談民主、轉型正義的此刻,原住民的坡地農必需被放在歷史在現實脈啟下來探討和處理。


不可否認,有相當面積的原住民保留地,確實以承租、轉讓等方式改為平地漢人上山開墾,這部分的濫墾、超限利用該如何處理,相對更為困難。從事山地農墾者,有些僅是糊口的工作,有些誠屬不公不義之暴利,要處理這項課題時,必先判別真正的弱勢者與不法的既有利益者。


這件事要從台灣歷史、國土規劃和管理的角度來討論。


在賈德戴蒙寫的「大崩壞」這本書,介紹了紐幾內亞高地,這裡的雨量高達一萬公釐(比台灣高出一倍以上),同樣地震頻繁,常發生土石流。但是,農業在此發展了七千年以上,原住民不斷實驗自然資源的永續利用,基於於對雨量和土壤的了解,設計了垂直排水道,利用雜草、禾草、老藤等有機物質堆肥,休耕輪作,修築梯田護坡,有計畫的種樹育林,種植木麻黃和其他樹種,進行固氮,提供木材和燃料,減少土壤沖蝕。這是一個極度民主平等的社會,由下而上發展出來這套生存之道(註十三)。


事實上,山地農業,如果不規模的整地破壞原有的地勢和地質結構,加上謹慎的植樹、保留森林、天然植被的護坡,友善環境農法,是可以打造永續生存發展的模式。全球已討論數十年的混林農、混農林的技術和倡議,並不是什麼高深或無法實踐的技術,只是需要更多台灣在地的實踐經驗。


漢人來台四百多年來,從平地到山坡地的開墾,基本上都是要砍伐原本的森林植被才能取得耕地,所謂的合法耕地就是取得政權的認可和證明,如果是自行上山開墾,久佔可能取得使用權,也可能被視為濫墾。在日治和國府政權交替的階段,根據統計,1958-1965年間的全臺濫墾、盜伐事件,呈快速增加的趨勢,濫墾的次數1958年為308次,逐年上升至1961年的1515次、1963年的1866次,1961-1965年間的濫墾次數,都保持在上千次之譜,盜伐的每年次數則在1,700-2,800之間(註十四),這裡面有許多是困苦的農民,為了生存上山墾殖。


我的觀點是,山坡地並非不能利用,台灣原住民從事坡地農業也有數千年的歷史,但漢人來台僅有四百多年,放眼今日許多土石流重災區,觸目皆是檳榔、茶園、果樹、竹林,以及各種短期作物,連山之巔、河之濱都不放過,只有在少數極難開墾之陡峭山壁,存有苟延殘喘的次生林,不要說什麼原始森林,連一棵超過30年的樹木都難尋。這些地區的土地利用方式,就是把住家、耕作區的森林伐盡,幾乎沒有留下任何生態緩衝區。


我們需要細緻的理解每塊土地的環境現況,運用過去原住民在這島嶼數千年的生存智慧,發展在地知識,做為國家管理山地的知識基礎,更應該把所有課題攤在「陽光」下,接納利害關係人、部落和社區,進行對話和討論,共同商議長遠的發展。


農委會目前正在推動的對地環境補貼,強調山區聚落與自然共存的「里山精神」,正是配合土地合理規劃,值得肯定的產業政策,多年來,政府針對特定的工業、大財團,制定了超優惠的獎勵投資辦法,透過減稅、補貼扶植,為什麼就不能支持山區住民發展與森林共存的永續農耕;而國人更可以消費者的力量來支持土地使用合法,實施友善農法的農友。


坦白說,至今我們山區複雜課題的掌握仍然有限,而人民往山林拓墾的形式正不斷變化,政府的管理也持續失靈,或者持續讓違法者可以合法化。例如:早已存清境地區違法的民宿,正透過都市計畫的程序合法化,山坡地農舍正在淺山地區漫延,露營區的開墾正把一些山林弄得坑坑疤疤,不斷挑戰著山區的土地管理。


台灣各地區開發的歷史都很大差異,沒辦法用簡化的方案去處理。如果沒有更細緻的梳理課題,納入利害關係人與公益組織,進行透明公開且嚴謹的公共討論,研擬和制定法令和配套方式,縱使許多法令訂得再嚴格,也難敵政治力的開後門、行政機關的怠惰不作為,形成惡性循環。



註一:現今通稱的「高山農業」,即民國 70 年代所認定的「高冷地農業」,是「利用山地冷涼的氣候條件,種植平地所不能或不易生產的溫帶落葉果樹和夏季蔬菜,以供應市場的農業。(陳憲明,1984)」以定義來說,在海拔 1500 公尺以上地區的農業經營型態即被稱為「高山農業」(段兆麟,2006),此定義主要以海拔高度為一判定(摘自: 臺大山地實驗農場環境解說內涵研究著重於高山農業議題的探討)

註二:張景森,2005。〈悲歌美麗島〉萬惡路為首,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註三: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分類標準,1977年公告。

註四:監察院,2000,國土保全總體檢報告:崩塌及土石流區。

註五:蘋果日報,2011.11.12。〈蘋論:吳敦義痛罵官員〉https://tw.news.appledaily.com/headline/daily/20111112/33811023/

註六:自由時報,2012.1.1。〈吳敦義承諾 檢討混農林政策〉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paper/550874

註七:苦勞網,2004/07/12,民進黨立委護航,行政院積極配合政客將濫墾濫伐當政治資本,土石流問題永遠無解 http://www.coolloud.org.tw/node/61010

註八:國土測繪圖資雲,檢自 https://maps.nlsc.gov.tw/ (2018.6.28)

註九:內政部營建署,2010.6.28 台內營字第0990805026 公文

註十:宗教團體法(2009年草案)爭議條文

21條:宗教法人於本法施行前已繼續使用公有非公用土地從事宗教活動滿五年者,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報經主管機關核轉土地管理機關,依公產管理法規辦理讓售。

前項供宗教目的使用之土地,得優先辦理都市計畫或使用地變更編定。

各級政府擬定或變更都市計畫時,應以維護既有合法宗教用地及建築之完整為原則。

28條:宗教建築物指宗教團體為從事宗教活動,依建築法令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

宗教建築物為社會發展之需要,經宗教建築物所在地之主管機關許可,並符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者,得為其他使用。

宗教法人所有之宗教建築物供其作為宗教活動使用者,得依房屋稅條例免徵房屋稅,其基地得依土地稅減免規則免徵地價稅。供出租使用,且其收入全部作為宗教目的使用者,亦同。

34三十四條:本法施行前,寺院、宮廟、教會附設之納骨、火化設施已滿十年者,視為宗教建築物之一部分。但以區分所有建築物為宗教建築物者,不適用之。

前項視為宗教建築物一部分之納骨、火化設施,其有損壞者,得於原地原規模修建。

註十一:宗教團體法(2017年草案)爭議條文

25條(非公用公有土地之申請)

宗教法人為供宗教目的使用,得依公產管理法規,申請公有非公用土地之出租、讓售或委託經營。 

前項供宗教目的使用之土地,必要時得辦理都市計畫變更或使用地變更編定。 

各級政府擬定或變更都市計畫時,得考量既有合法宗教用地及建築之完整。

註十二:原住民族特定區域計畫泰雅族鎮西堡及斯馬庫斯部落 (草案) 2071.9.52017.9.15第一次和第二次專案小案發言紀錄。

註十三:賈德戴蒙,2006。大崩壞人類世界的明天?時報出版。328-337。最困難的是,如何維持運輸道路。

註十四:林勇志,2000。轉引蕭惠中〈陳有蘭溪流域的森林治理(一): 臺大實驗林林區契約林地的形成過程 〉,頁13-14



小知識:


1.法定的「山坡地」是什麼?

依據「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所稱山坡地,是指國有林事業區、試驗用林地及保安林地以外,經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自然形勢、行政區域或保育、利用之需要,標高在一百公尺以上者;標高未滿一百公尺,平均坡度在百分之五以上,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之公、私有土地。全台定義的山坡地面積高達981.277公頃,為全台總面積26.69%,根據農委會最新的調查資料,全台灣山坡地宜農牧地約為36萬公頃,宜林地約為33萬公頃,其他為加強保育地及未登錄地。


2.灰背櫟 Cyclobalanopsis hypophaea (Hayata) Kudo
台灣特有種,殻斗科,僅分布於東部,從花蓮秀林鄉到台東大武鄉,目前被列為接近威脅的特有植物,是東部原始林的主要優勢樹種之一,在這片占墾濫伐地,我們看到倖存的這棟灰背櫟估計樹年至少百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