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根政(2005.3.28) 高屏大湖由於是設於平地,一直被視為破壞力較輕微的開發案,但是經民間調查評估,本區豐水期地下水位僅約2公尺,開挖深度卻達12公尺,一旦開挖形同將700公頃地下水暴露地表,豐水期裝滿地下湧出水,枯水期則為乾枯的大坑洞,等於挖了口超大水井,直接取用地下水,因而水資源專家的評論本案是「多此一舉」。人工湖開發完成後,700公頃良田頓時成5個大坑洞,完全不可能回復,此一損失,至今仍未有任何評估;再者開發的7年之間,台三線兩測與沿途將成砂石廠與砂石車的獨立王國,嚴重衝擊地方生活與安全,至今也未有有妥善因應方案,但開發單位仍是執意開發,其背後原因咸信與開採之砂石達6,500萬公噸,至少獲利100億之利益有關,不過在72水災之後,砂石價格已有下滑,民間憂慮如果獲利不如預期,得標者勢必往下挖深,造成更大的災難,這裡沒有值得世人重視的動植物生態,但是,對於寸土寸金的台灣而言,700公頃的良田,難道沒有更有利於生界、人民的利用方式?何以非得開發以供應資本家的用水?這一代的決策者為何可以如此草率地決定700公頃土地的命運?土地無言,因而其哀嚎世人也無從聽聞? 本案在經民間團體不斷質疑,歷經年餘的陳情、抗議後,行政院仍是同意經濟部所提的開發案,不過游錫堃院長下達的函文中提了二項但書,包括:考量部分環保團體與地方人士對本計畫尚有疑慮,請經濟部應就民間團體所提疑慮,隨時檢討回應說明並充分溝通;高屏大湖於正式全面開挖前,經濟部應擇適當地點先行試挖,並進行地下水文的監測追蹤與檢討評估,做為後續推動執行之參據。(行政院,院臺經字第0930052100號函)也就是經濟部開發前仍有責任釐清民間團體所提疑慮,並進行試挖和地下水文監測後,再據以執行。 同時在93年12月14日,高屏大湖特別預算案送進立法院,行政院游錫堃院長接受湯金全立委質詢時,也曾做了承諾:「如果有替代方案而不用挖,我是非常贊成的。其實取捨應該選擇影響最少的方案,如果有替代方案,這個當然可以不做,這是我的想法。」;「本人可以在此承諾:如果大家有想到更好的方案,我也贊成這個計畫不用做了。」(註) 另外,93年11月1日,水利署陳伸賢署長在接受曹啟鴻立委質詢時,也表示:湖要兩年後才開挖,94、95這兩年間都不會開挖,96年會開挖。在開挖之前,如果能明確證明可以拿到這些水,我們會在納入紀錄後,就不用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