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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與民主】國家公園大崩解?

李根政2008/5/16

立法院目前正在進行國家公園法之修法,在部分國家公園所在地立委的主導下,原住居民代表,將可以參與國家公園設立、廢止或變更的審議,而且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ㄧ,目前此案已經內政委員會通過;另外,立委們也將修改第13條及16條,進一步放寬原住民狩獵動物或捕捉魚類,以及國家公園設置前已居住於當地之居民,其土地開墾或變更使用,經主管機關許可後,不受其限
制等,由於爭議甚大,正送朝野協商當中。總之,這是一連串放寬保育作為的修法,在台灣惡質的地方政治,充斥利益掛帥、開發建設優先的大旗下,如果這三個條文都修正通過,國家公園制度無異於大崩解,保護區之設置意義蕩然無存。

國家公園堪稱國民黨執政期間,絕少數具有遠見的「德政」。至今仍是台灣最為嚴謹的自然保護制度,在伐木、採礦、建壩、狩獵、農墾的各種經濟發展的壓力下,國家公園從1980年代設立以來,儼然是自然野地、動植物、自然景觀的避難所,然而,過去國家公園的設立過程,確實是由上而下的精英決策,其保育觀念與作為至今仍未獲大多數在地居民之認同,在台灣一片經濟掛帥的社會氛圍中,保育似乎是「與民為敵」。因此,不管是已存在的或是籌設中的國家公園,多年來都面臨在地居民的反對,以及民代要求鬆綁各種保育法規的修法壓力。

另一方面,制度性的缺陷亦讓國家公園的保育功能備受質疑,隸屬於內政部營建署的國家公園體系,歷任署長皆屬工程專業背景,部分處長亦流於政治酬庸,或欠缺堅定保育理念,加以預算法規所設下資本門(建設經費)過多,至今每個國家公園仍處在敲敲打打的硬體建設階段,而最重要的自然保育的規劃執行、研究、教育推廣則日益萎縮、流於形式。

國家公園為全民乃至後代子孫共同的資產,其設立、廢止、變更,要透過什麼機制決定,才符合公共利益?原住民傳統領域該如何劃設?傳統活動之定義為何?共管權力如何分配?在一片「開放狩獵、開放農墾、鬆綁開發」聲中,可有防杜國家公園保育精神扭曲之機制?面對上述挑戰,國家公園確已到達不得不進行內、外部改造的階段。然而,所有的改造必需有審慎的規劃,更多的社會對話與討論,而非倉促的修法。

在政權交替之際,立委們暗渡陳倉式的修法,實在太不負責任,完全無視於國家長遠保育大計。我們同情、理解,立委們所背負的「選民服務壓力」,但是,立法院做為國家法令制度的決策機構,如不能擺脫選民服務的情結,以恢宏的視野、開闊的格局,為子孫建立良好制度,實令人遺憾!籲請朝野政黨釐清國家公園法相關爭議,再行修法。

作者/地球公民協會執行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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