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2月25日 星期二

【守護森林】停止「全民造林運動」,回歸山林政策總體檢

文☉李根政(2003)

砍樹是為了造林!

每年三、四月,雨季來臨前,各地山區競相砍樹,目的即是為了配合全民造林之政策,經保育團體在屏東地區的現場調查顯示,全民造林其步驟如下:


步驟1 全面皆伐次生或造林植被。
(民間的調查發現,屏東縣保力林場、大漢林道、德文等地,為實施全民造林,將樹齡約30年左右的次生林、相思樹林,全數砍除!而根據了解,這樣的造林方式為全台普遍現象,農委會決策官員早有所悉。)


步驟2 放火燒山、引火整地。
(據大漢林道檢查哨的警察及林農表示:包括砍伐、燒山等程序一切合法,都經鄉公所農業局及消防局核可,還特別強調,燒了之後土地才有養份,樹才長得好,不燒根本無法造林。)


步驟3 種植林務單位分配之苗木。
(農政單位規定的樹種僅有54種,其中還包括20種外來種,因此常常水土不服,造林存活率極低!凸顯農政單位所稱造林採「適地適種」是一派胡言,欺騙人民。)
以上步驟皆以砍伐原生植被為領取獎勵金之前題,即使再大的樹也必需砍除殆盡,否則林農領不到獎勵金。此一現狀從八十六年推動至今從未改變,等同於政府以政策鼓勵人民砍伐森林,嚴重破壞水土保持。


在賀伯災變後,政府提出全民造林運動以因應國土的災難,為號召全國民眾推行造林,於是依據全民造林運動綱領第七點訂定了「獎勵造林實施要點」─行政院於85.12.9核定,以20年53萬之獎勵制度(註一),在全台各地展開了「全民造林」的運動。

全民造林運動綱領揭櫫其目的為「達成國土保安、涵養水源、綠化環境及減輕天然災害」然而,實施至今問題叢生,政府耗費鉅資,造林運動竟成國土災難之推手。事實如下:

一、經濟造林的迷思
各種研究及現況皆指出:人工經濟林之水土保持功能與生物多樣性遠低於天然林,然全民造林推動至今全數皆採「經濟造林」之方式,植單一人工林,設定輪伐期,如柳杉20年、肖楠50年、扁柏60年、按樹20年等…,意即20年後無獎勵金可領取,這些林木即將砍除販售…,與「國土保安、涵養水源」之政策目的相違。

二、因全民造林運動而被砍伐之森林面積可能高達二萬多公頃!
農委會曾於八十九年七、八月間進行「全民造林」執行成效查證,根據查證委員台灣大學農經系吳珮\瑛教授於自由時報投書表示:「我們查證委員根本無從得知,在該計畫執行的前三個年度裡,列冊造林撫育的二萬多公頃林地中,到底原本的使用狀況為何;也就是說,林務單位根本無法掌握在計劃執行後,究竟有多少林木是栽種於芒草空曠地、種植檳榔果樹地、或是取締濫墾而來的超限利用地,又有多少林木只不過是「以小樹換大樹」的林相變裝罷了。」
對於查證委員的質疑,我們的答案是:農委會自86年~90年取締林地違規使用及山坡地超限利用之面積僅1,519.86公頃,設若這一千多公頃全數完成造林,其比例僅是全民造林總面積之5.6%(註二),此數據代表的是因全民造林運動而被砍伐之森林面積可能高達二萬多公頃!

三、每年都必需破壞林地,阻止原生林之生長
根據「獎勵造林實施要點」第六條,規範造林存活率需達70%,才發給造林獎勵金。然而,由於造林地之原生植被生長迅速,造林木存活率極低,林農必需每年花費龐大人力砍除原生植被─謂之「撫育」,讓造林木勉強存活,以為農政單位檢查,等同於每年都必需破壞林地,阻止原生林之生長。

四、砍原生種,種上外來種樹木
林務單位不斷聲稱造林採「適地適種」,而實際上是欺上瞞下,與現況完全不符。因為所有林地在造林前,從未進行造林跡地原生林木的調查,便以林務單位現有苗木逕行分配種植,例如八十六年時部分林地,即是砍掉原生林,種上外來種木麻黃;近幾年則是種桉樹、土芒果、肯氏南洋杉或是外來改良過的樟樹。即造林樹種為本土種,然而將西部的樹種種到東部等…、溪谷型植物種到旱地所在多有,等同於在各地種「本土的外來種」。況且,全台維管束植物超過4000種,然林務機構所提供之樹種僅54種(含22種外來種),以全台地理生態之高度岐異,試問這麼少的樹種,如何適地適種?
而根據九十一年保力林場旁全民造林地的證據顯示,造林前即是先將相思樹、黃荊、克蘭樹優勢社會之原生林砍除,然後種上外來種的直幹相思樹,以及不適地的茄冬樹。

五、農政單位與學術單位、假民間團體形成共犯結構
全民造林運動自86年至90年已編列達97億7,047萬元,(含續編80、81年度已接受補助之經費11億8,297萬元)91年度則編列了18億1190萬元。在國家財政困難之際,政府舉納稅人之稅賦,讓農政單位與學術單位、假民間團體形成共犯結構,鼓勵人民濫伐森林、破壞水士,至為荒謬。*(91年度經費,其中撥充造林基金辦理獎勵造林等相關工作經費10億;補助行政院退輔會、原住民委員會、臺糖公司、臺大與興大實驗林區管理處暨各縣市政府等單位,辦理造林、育苗宣導、取締及檢測等相關工作經費7億7620萬;捐助七星環境綠化基金會100萬、中華林學會450萬元、社團法人中華造林事業協會2,190萬元、中華民國環境綠化協會700萬元、私立中國文化大學130萬元,辦理育苗、綠化及宣導等相關工作3570萬,共計18億1190萬元)

結語:
根據全民造林運動綱領實施計劃,其實施期程自八十五年十月一日起至九十年六月三十日止,將視成效研訂後續計劃。綜上所論,「全民造林運動」,不僅浪費公帑,且對國土造成重大危害,依六年來實施之成效,確有重新檢討之必要。促請行政院即刻宣布停止全民造林運動綱領暨實施計劃,而為顧及八十五年以來參與獎勵造林林農之權益,應研訂獎勵造林之善後方案,同時研擬課徵保護森林水權費等措施,以獎勵私有林地主保護現存之森林。
同時應全面檢討造林政策,先進行土地之分類,凡劃規保育地範圍,不必進行任何人造林,讓土地上的本土物種,自行演替,回復為天然林;如果劃歸為經濟地,才可以進行生態綠化、林業生產等永續利用行為。因此,桃芝風災後,行政院預定耗費48億元,針對中部、花蓮等崩塌嚴重地區於93年底完成崩塌地造林5,600公頃,種植1,000棵樹,撫育23萬公頃之計劃,以及預計於91~93年度進行之「全民造林」12,000公頃必需重新檢討。

後記:
經保育團體的揭發,行政院開始重視此一惡政。然而,至今僅屏東縣政府農業局遭監察院彈劾,高層的農政官員仍安然無恙,更可恨的是,明知是錯誤的政策,今年度,農委會仍續編預算,補助林農砍樹再造林,而舉國上下,也還存在著「造林」即是好事的迷思。


註一:獎勵造林實施要點最重要的條文即第七條,造林獎勵金之發給方式為:前六年每公頃發給新植撫育費二十五萬元,即第一年新台幣十萬元,第二年至第六年,每年新台幣三萬元;第七年起至第二十年止,每年每公頃發給造林管理費新台幣二萬元…(總計二十年之造林獎勵金為五十三萬元)。

註二:全民造林86~90年造林面積、取締林地違規使用及山坡地超限利用面積〈對照表〉
年度 造林面積(公頃) 取締林地違規使用及山坡地超限利用面積
86年 5,046 491
87年 6,240 400(概數)
88年 7,003 481
89年 4,476 80
90年 4,360 68
總計 27,125公頃 1,520公頃
資料來源:農委會公告、農委會九十、九十一年度預算書。

【水資源】二峰圳

文.攝影◎李根政(2003)

日治時代,林邊溪出山口─台糖萬隆農場,每遇洪水期即氾濫成災,枯水期則水源枯竭,為此,日人鳥居信平經四、五年之調查,乃於林邊溪上游(現今來義大橋上游約100公尺處)興建「地下堤堰取水工程」即一般稱之二峰圳,或稱集水廊道。

這項工程從1921年11月至1923年5月完工,其取水結構分為梯形堰體(最寬處3.94公尺,長287公尺)、半圓形集水暗渠(渠內0.9×0.6公尺,長455公尺)、拱形隧道、集水塔等四部分,橫亙、深埋於河床下2.7~9.1公尺,當時,由於工程技術等原因受限,堰體未能深埋到鳥居信平理想中的25公尺以下,以致效能未如預期,然而利用此一地下堰體,收集地下伏流水,仍有極高的效能,剛完成的十幾年間,旱季出水量66,500公噸,雨季達252,000公噸,即使歷今已八十多年,而且有部分損毀,加上林邊溪下游盗採砂石嚴重,致使原本埋藏於地下之堰體已部分露出,然而,目前每日的平均出水量仍達8萬2千噸。

根據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86年度一份「以集水廊道開發水資源之可行性研究」*的報告中指出,二峰圳等集水廊道的工程,在台灣山坡地區,極具應用價值。集水廊道埋藏於地下,因此與水庫或攔河堰比較,具有諸多優點包括:無水庫淹沒區、無潰壩風險、水質穩定、用地面積小、設置營運及維護成本低,因此其興建阻力小。而最適合的地點為屏東平原和濁水溪沖積扇邊緣山坡地,該報告強調,若能妥為興建集水廊道,其供水量應高於林邊溪地下堰堰之供水量。

*江中央地質調查所水文地質組崇榮、黃智昭、賴典章,1997。「以集水廊道開發水資源之可行性研究」,經濟部86年度研究發展報告,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印行,研究時間:自85.7.1~86.7.31。
註:本文相關資料由屏東科技大學丁澈士教授提供。

▲原本深埋於河床下2.5~9.1公尺的地下堰體(集水廊道),如今不堪河砂盗採,已露出河床。
▲人孔:進入廊道察看、維修測量的入口

▲明渠導水路:左邊的水圳是灌溉用水,當水量溢出中間的潛堰漫過右邊的水圳,便回流林邊溪。

▲二峰圳利用100公尺左右的高程落差來輸水,完全不用任何人工機械力。

▲來義村外的分水工

▲鳥居信平八十年前在分水工旁所植的小葉桃花心木,已成大樹。

【水資源】審慎評估四大人工湖計劃

文◎李根政(2003)

總統大選前,政府宣示了五年5,000億的新十大建設,其中,攸關水資源的重大政策為四大人工湖案。此一計劃,相對於山地水庫集水的工程,無疑是水利署面對南台灣反美濃水庫運動衝擊之下,所引進較為進步的思維。然而,以目前的吉洋人工湖設置計劃來檢驗,我們會發現,這項跨高雄、屏東兩縣,面積約700公頃,總工程費用約243億,蓄水面積588公頃,開挖深度約12公尺,每日供水34萬噸的大型水利建設,存有多重缺陷,值得當局審慎評估:

一、設置地點錯誤!形成超抽地下水,少量補注地下水!

興建人工湖的目的原本是為了取用豐水期的地表水,補注入地下水層,通過地下水層之天然過濾再取用,全台在地質、水文特性上,最為適合的地點為濁水溪沖積扇和屏東平原之扇頂地區,地下水位低,補注空間最大;但是吉洋地區已位於中、下游地區,地下水位極高,平均約2~12公尺,一旦人工湖開挖至12公尺,地下水必然立即湧出,等同於直接將700公頃的地下水層暴露於地表,如此相當直接取用地下水,若加入廣大湖面的巨量蒸發量及地下水源污染的風險,其效益還不如直接挖井抽取地下水!

另外,吉洋人工湖預計以高美攔河堰引荖濃溪水注入,估計年入滲量為1,100萬公噸,出滲量為800萬公噸,也就說年補注量僅為300萬公噸。這樣的入滲量,對於地下水之補注簡直杯水車薪,簡直沒有什麼地下水補注的功能。

二、合法採砂,圖利業者,環境受創,人民遭殃!

根據水利署的估計,700公頃的吉洋人工湖,預計可開採砂石6,500萬立方公尺,保守估計可獲利100億以上。這一項大規模的陸砂開採行為,其所帶來的環境問題如地下水源污染、空氣污染等可有評估?再者,吉洋之砂石預計分三年開採,估計每分鐘三輛砂石車,如同屨帶般奔馳於旗山、美濃、里港、高樹一帶,可想而知,施工期將對當地居民的安全和生活環境產生如此大的衝擊!
然而更荒謬的是,所謂人工湖的BOT方式,竟是將最賺錢的採砂工程由民間參與,而其他的水利工程由政府出資,此舉不意味著將圖利有權勢、有財力的砂石業者?同時本案由於是水資源開發建設,所以規避了「土石採取法」之相關規範,將來政府要如何管制BOT廠商違法超挖等行為。

三、現有污染不除,人工湖將成毒龍潭?

吉洋人工湖預定地一帶,目前為採砂和盗採最為猖獗的地區之一,當地許多農田己被開挖成一個個深達2、30公尺的大狹谷,地下水自然湧出,當地人戲稱千島湖,加上不明廢棄物的侵入,一個個深潭宛若「毒龍潭」。然而,至今政府未有任何整治對策,人工湖相關的環境影響評估及施工計劃從也未將此負面因素列入考慮,未來,人工湖一旦開挖,地下毒水擴散,吉洋700公頃的人工湖豈不要成了超大毒龍潭?

四、迷信大建設,忽視有效的水資源利用方案

1923年,日人鳥居信平在於林邊溪上游河床下,興建了一個「地下提堰取水工程」,即「二峰圳」。儘管至今已歷80年,有部分損毀,而且原本埋藏於地下之堰體已部分露出,然而,目前每日的平均出水量仍達8.2公噸,年出水量可高達29.91百萬公噸,竟比阿公店(7.13百萬公噸/年)、白河水庫(25.03百萬噸/年)還高。這樣一個地下堰體工程,所獲之水質極為優良,所耗工程時間、費用極低,對環境衝擊小,堪稱是最符合屏東平原地理特性的水利工程之一,如以今日的工技覓地建造,其效能定能超越八十年前。

再者,以現今屏科大丁澈士教授在林邊溪沖擊扇扇頂的萬隆農場,所進行的地下水補注試驗來看,當地一個30公尺見方,深度僅為3公尺的補注池,一天可下滲20公尺,一天便可補注18,000公噸,年可補注約180天,其總量約可達324萬公噸,竟比一個700公頃的吉洋人工湖預計年補注量還高。

上述花費少、效益高之案例,對比了吉洋人工湖的大而無當,更凸顯了水利署一貫花大錢搞大建設的迷思!

結語:

總體而言,現今的四大人工湖計劃是為農地採砂解套的最好方案,是觀光遊憩的建設方案,但卻不是水資源利用有效的利用方案。我們肯定政府停止美濃水庫興建,尋求替代方案的努力,但卻不願見到替代方案又造成環境和人民另一項無法彌補的創傷,儘管吉洋人工湖已通過環境影響評估,但是,民間仍高度質疑這項工程的效能及環境影響!請當局審慎再評估,到林邊溪上游向80年前鳥居信平先生的水利工程請益,不要讓台灣的水利工程退步1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