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21日 星期四

熱帶雨林帶給台灣森林政策的訊號

李根政☉地球公民基金會執行長
 
今年三月,馬來西亞保護熱帶雨林人士黃孟祚先生一行來台,呼籲台灣政府立法禁止非法木材進口,也請求台灣民間社會協助。

根據林試所的統計,台灣是馬來西亞第二大木材出口國,而台灣進口的原木和人造板數量,馬國高居第一,人造板則名列第二。而其中有高達三成為非法木材。

黃先生帶來的訊息是:馬國砂勞越地區的熱帶雨林,90%的森林已遭砍伐至少一輪,原始森林僅剩5%,其消失速度高居全球之冠。為了讓中文世界更了解這議題,他們建立了網站「達邦樹,無聲的吶喊」。

〞達邦樹.無聲的吶喊(The Silent Scream of Tapang Tree)這個名字,來自一個受保護的植物品種:「一種砂拉越常見的高大樹木,生長在東南亞低海拔的熱帶雨林中,高度可達88公尺。其樹幹光滑,樹枝離地面30公尺,並自然地吸引森林巨蜂來築窩釀蜜。蜂蜜的價值曾經保護它免受砍伐的厄運,當地居民只能採用自然倒下的達邦樹為木材。」〞

「達邦樹」讓我想到「台灣杉」,全台灣最高的樹,可以長到70~80公尺甚至更高,而魯凱族稱呼它是「撞到月亮的樹」,族人會爬上去採集愛玉。過去阿里山區30棵檜木就有一棵台灣杉,但隨著檜木砍伐族群式微。

3月24日早上,黃先生在環境資訊協會舉辦的地球日記者會,講了這段話:

〞來這邊跟大家分享沙勞越(馬來西亞婆羅洲的一個部分)森林被砍伐的問題。過在60年代,這裡有85%森林的土地(面積),現在只有5%的土地。

我不是要潑大家冷水,但剛聽台灣幾位夥伴分享,其實,種樹在城市或平地被破壞的地方或許需要,但對我們而言並不是重要的事情;對熱帶雨林來說的話,只要你不干擾它,它自動會恢復。可是馬來西亞沙勞越的政府也是認為(要)植樹,把大片大片的森林砍伐,不是拿來種作棕油(棕櫚油)的棕櫚樹,就是拿來種再生的木(材),所以人工林就是木材採用的生意,也對當地的社會造成嚴重的破壞,連土地權利都給他們拿過去了!〞

聽到黃先生的這段話,我二個感想:

一、「今日砂勞越、昨日台灣」。台灣歷經百年來日本和國民黨二個政權,砍伐原始林,再造人工林,摧毀了台灣大部分的原始森林,據估計原始林約存23%,對山林環境與原住民都是嚴重的傷害。迄今,這段大伐木時代的歷史真相尚未釐清,也還欠缺官方及民間社會的歷史反省。

從這個角度來看,無聲的台灣山林也需要轉型正義。但其目的不在於追究責任,而是以史為鑑,檢討過時的法令、制度,政府體系和學院的課程內容,反省四百年來台灣人對待土地的方式,面對台灣的現況,為永續的生存發展奠下價值倫理,未來百年山林政策的基礎。

二、台灣身為馬國木材第二大的進口國,對於熱帶雨林的消失,當然有責任。然而迄今,台灣政府和民間社會的反應還很遲緩,很需要積極的行動減緩砂勞越雨林的伐木壓力。

三月二十四日,黃孟祚先生是第二度來到地球公民基金會,這次帶了二位青年伙伴同來,他說,等了四十年才等到這二位伙伴關心砂勞越的伐木問題。

我聽到「等了四十年」為之動容心酸,除了對黃先生的堅持有著深切敬意,也心有同感。森林議題與人們的生活密切相關,但地理距離十分遙遠,在都市化的生活中更不易接觸,願意為森林保護挺身而出的人實在太稀有。

對於黃先生請求協助,心裡真的很希望可以多做點什麼?以地球公民基金會的角度,台灣山林的保護是最優先的項目,然而這項使命一遇人事變動或新增議題,經驗傳承不易,如開創新項目人手和財力實在應付不來。對於這件事,目前我們只能承諾持續關切,追蹤政府進度。

台灣正面對第三次政黨輪替,民進黨政府做為一個完全執政的本土政權,有責任對於占國土七成的山林政策進行興革。巧合的是,林務局所做的第四次森林調查即將公布,距離1992年第三次森林調查已是24年了,正好可以此做為社會討論的基礎。

期望從90年代以後的森林爭議餘溫,該有個「歷史終結」。有必要盡快開啟社會討論,擬定台灣百年森林大政方針,確認政治共識,讓不同黨派、世代的執政者都能延續。同時,開始學習做為地球村一份子,面對國際責任。

最近筆者陸續整理發表有關森林問題的舊文或新文,目的正在於促進社會和政府重新正視此一課題,文中觀點歡迎各界指教,個人雖無法即時回應,但將持續做觀點和資料的補充或修正。


2016年7月20日 星期三

台灣的木材需求、人工林、造林(綱要建議)


這篇文章是2016年七月底發表在部落格,不過並沒有推廣,原因是地球公民基金會要緊急處理議題太多,例如採礦與國土計劃,因此森林問題得排後面一點處理。

不過,四月二十五日,地球公民基金會和台灣生態學會楊國禎教授參與了「永在林業公司」(台灣已通過FSC認證的二家公司之一)的考察行程,已開啟了台灣國產材方面的討論。因此,先將這篇文章與大家分享,歡迎討論指正(由於當時還沒有看到林務局規劃資料,有些數字需要再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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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台灣三度政黨輪替,政治民主的工程又往前邁進,雖然民進黨過去的執政經驗,在環境與社會正義與民間社會的期待仍有很大落差,蔡政府是否真的能夠反省修正,多少程度回應公民社會的進步主張,尚待後續觀察。

不過,任期短暫的農委會曹啟鴻主委任命了兼具林業和保育背景的官員--林華慶技正,擔任林務局長,且提出了三大政策方向,天然林禁止砍伐、經濟林使用依據國際森林管理規範,以及深化里山倡議。我個人表達正面的肯定,這確實是林政改革很重要的方向。

台灣的大伐木時代,終結於九零年代。(有關伐木的簡史,請參考筆者大伐木時代到底砍了多少樹。)

1989年國府宣布禁伐檜木林,1991年宣布「全面禁伐天然林」。理論上,在此之後天然林應該得到完全的保護。但事實並非如此,例如退輔會在棲蘭山進行「枯立倒木」作業;為造林而進行的伐木作業;林業用地中的礦場,將天然林剷除後採礦等,都有例外。

歷經百年伐木,脆弱的台灣山地失去了原始森林的保護,加上數千公里的伐木道路,土地利用失控,導致後續的崩山壞水,不該再重蹈覆轍。因此,農委會主委與林務局長,一上任就宣示要天然林的禁伐,確實歷史意義,民間期許天然林的保護能夠儘快展開立法,並且確保各種法令不再開後門砍伐天然林。

在全面保護天然林的前提下,人工林的經營管理應該是未來幾年很重要的林政課題。

因此,以下筆者先針對木材需求、人工林、造林等課題,提出的綱要意見,提供林政單位及各界參考。希望拋磚引玉,開啟山林政策的全面討論,期能擬定一套可長可久的政策網領,搭配國土計畫之推動,為國家百年大計奠下基礎。

台灣木材自給僅1%,如何面對國際環境責任?

台灣高達99%以上的木材仰賴進口,一年平均的木材使用量高達600萬立方公尺,而非法砍伐的林木可能高達三成,台灣政府、企業和人民有責任要面對。

筆者建議從以下面向進行討論:

1.台灣即使是伐木最高峰的70年代,一年伐採約200萬立方公尺,砍伐面積約1.7萬公頃,遠比陽明山國家公園的面積1.13萬公頃還多,但也僅能供給目前約三分之一的需求,我們很想像台灣要重啟大規模的伐木?而且當年是砍伐千百年的巨木,如今何來這樣的森林資源?

就林業經濟的觀點,台灣伐木歷史上,只有少數高價的特有木材,如紅檜、扁柏等,其他很難與國際市場競爭,且難以供應工業、民生的需求。林業專家任憶安(1993)很早就說:台灣森林樹種複雜,就木材工業而言,原料少而質異,不能配合木材工業的需要,國內的木材消費與木材生產一向欠缺關連。這說明了,台灣木材自給率目標,就是要考慮天然條件限制。

2.做為一個木材消費大國,如何面對國際責任,先要釐清台灣一年進口約600萬立方公尺的木材,那底是誰在用?工業或民生?用材或紙槳?比例多少?充分了解消費結構,才能擬定行動策略。以筆者的初步的了解,即使有國產材進入市場,未必可以發揮「進口替代」的效果,達成所謂提昇木材自給率的效果。

3.基於上述二個理由,強烈建議國際責任應從政府立法禁止非法木材進口,建立木材進口產地證明,木製品來源標示制度開始,自給率的問題應有進一步的規劃評估。

同時,也應該同步推動國內合法木材認證、杜絕盜伐,養菇業的木材來源應有認證及標示。

4.在國人消費方面,現在就可以選擇經過森林認證(FSC、PEFC等),不破壞原始森林、熱帶雨林的合法木材,給與企業壓力,盡一己之力參與保護森林的各種倡議或行動。並且減少木材、紙類的消費。

5.有良心的木業、傢俱、造紙企業,在政府未規範前,應該要全面使用經過森林認證的木材和紙漿,並提高再生紙漿的使用率。


台灣的人工林何去何從?
根據第四次森林資源調查結果,「生產性人工林」計27萬606公頃。

前林務局李桃生局長表示,統計國有、公有、私有人工林加起來約有23萬公頃可使用,五年內將國內木材自給率由0.5%提高至3%。

對於這些人工林如何經營,筆者建議如下:

1.到底適合木材生產的人工林有多少?是27萬或23萬公頃?或者更少?建議林務局必需以國土保育為基本前提,針對人工林的植被現況、區位、地質、水土保持、土壤、交通道路等基本條件,以及樹種、材積、木材價值、經營成本等進行審慎評估,確認是否適合做為永續性的經濟林,或者列為保育林。

如果劃為保育林,不適合木材生產,就要放棄經營,依其地況、植被現況,評估任其自然復育,或者以復育為天然林為目標,適切的人為介入。

如果是經濟林地,允許營林(造林、撫育、伐林等)。

2.對於確認適合做為生產性的人工林,政府有責任對整體木材產能、用途提出長期的政策規劃,包括木材自給率或戰備用材的評估,讓國人了解,自產材替代了那些進口的項目及其影響。

3.經濟林區,建議參考森林管理委員會(FSC)等森林認證系統,建立台灣的營林規範,由國家提供合法的認證,減少私有林主支付高昂的國外認證費用。在國土保安的前提下,發展細緻而永續的林業,而這套準則應該包括國有、公有與私有林。(註一)

4.林地劃分的過程,營林準則與認證制度的建立,應有公民參與,謀求社會共識。

5.林業經濟當然不僅限於木材生產,提高人工林(竹林)的附加價值,發展伐木之外的產業也該有政策目標及資源投入。



種樹不是隨便種!

種樹在台灣是一種被普世認同與稱讚的美德,同時,常常被認為有減碳的功能。但種樹造林依其區位及目的,應有不同的規範,目前政府推動的造林區域,包括了山坡地的林地與農牧用地、平地、海岸等,還有公園、綠地和道路兩旁也都在種樹,針對這些不同的區域該有怎樣的規劃,建議如下:

1.如前述,山坡地上的國有、公有、私有林地先劃分為保育或經濟林地,如果是經濟林地,允許造林、伐林。如果私有林地因位於環境敏感區而被限制伐木,政府應給與合理的補償。

2.為國土保安而進行的造林活動,必需在全面檢討治山防洪的政策下,考量不同的土地現況,評估人為介入程度,以自然復育為優先考量,避免一再重演砍大樹、種小樹的荒謬現象。(註二)

3.如果造林目的是減碳,根據國際公約京都議定書規範造林的基本條件之一是:「必須證明造林地50年內為無林狀態,並且缺乏種源庫阻礙自然林新生,才可進行造林。」並要以航照圖或衛星照片證明,造林前該土地處於無林狀態。現實面,台灣的山林顯少有空白地可以符合這項造林規範,難以被國際認證(註三)。同時根據不同學者及機構的調查,以及常民知識更顯示,一旦沒有人為介入,台灣土地的植被復育能力驚人。(註四)

3.台灣有許多山坡地被劃為「農牧用地」,法理上,這些土地允許造林伐林,但是,由於當初政府在做土地劃分的時候,對於地況的掌握相當粗糙,有些農牧地是發育良好的天然林,或者非常陡峭的環境敏感區,一旦伐木,仍然會違成公益損失,我們建議政府必需進行調查,確認是否適合做為農牧用途,實施伐木的管制,給與地主適切的限制伐木補償。

4.屏東縣政府自2007年起自籌財源實施「限制伐木補償辦法」;林務局也曾在2010年呼應民間倡議提出「限制採伐補償方案」,預估納入採伐補償之面積約為70,221公頃,若以每年每公頃補償金2萬元計算,年預算約14億,但遭到經建與主計部門反對而停擺;但2015年底,立法院通過了「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及造林回饋條例」,但並未全盤考量所有山坡地。我們呼籲政府應建立起全面性的「環境補償」機制,在財務具有可行性,依環境敏感程度,制定補償優先序。

5.平地造林要有明確的定位。台灣農地資源稀有而珍貴,加上糧食自給率僅約三成;如果政府真要在平地造林減碳,倒不如從減少大型工業的排碳效益來得更高;如果是為景觀造林,要配合國土計畫變更地目,才能確保樹木長存;如果是為了木材需求或其他副產品,也該有適切的經營方式,平台造林已種植近萬公頃,該要好好調查現況進行檢討的時候。

6.公園綠地、道路、公共空間種樹應確保有長成百年大樹之條件與規範,不會因都市計畫、開發建設、不當修剪而遭砍除或病或亡。同時,扭轉全台估計約七成種植外來樹種,進行全面性的本土化,不論公私機構,新植樹木應100%使用在地本土樹種,對於外來樹種的輸入、繁殖應有嚴格的管制。

中央及地方政府之公營苗莆應全面停止外來種的育苗及供應;強化園藝業者對台灣本土植物生育之氣候、生育條件,美感之了解,從公共空間開始營造具有台灣──亞熱帶特色之公園綠地,而非溫帶國家的美感。

小結:

二十年間,筆者調查了解山地造林課題,發現在山上一公頃的森林,往往只賣給伐木商5000元~20000萬台幣,就好像27公頃的台北大安森林公園,只需54萬元台幣即可買斷。

這是何其荒謬的對比,但這恰如其分的說明,山林問題倍受冷落忽略的現況,台灣山地約占國土七成,然而國家社會投入治理的資源與人力,與平地都會不成比例。

如果我們真的在乎國家的長治久安,占全國七成土地的山林問題,應該得到重視,而資訊的公開,參與機制的建立,將會社會討論的最基礎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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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一:
根據了解,目前台灣已有正昌製材廠、永在兩家林業經營公司通過FSC驗證,正在審核尚有數家,但費用頗高。同時,已有學者和業界成立了「台灣森林認證發展協會」值得政府和民間持續關注其發展。

註二:1997年起,政府為了國土保安而實行「全民造林」運動,1998年到2004年台灣平均每年造林面積達6,511公頃,總計達45,579.3公頃。但實際執行卻演變為砍大樹種小樹,未考慮適地適種,引進外來種,人工植樹成效遠不如自然演替,與治山防洪的預期效果相違。經過環保團體揭發不當後,終於在2004年暫停實施,2005年到2007年平均每年造林面積只剩1,047公頃。
然而,2008年起馬政府以減碳為名再度推動造林,結果重演砍大樹種小樹。經過地球公民基金會揭露與倡議,終於在2010年,修訂了「獎勵造林審查要點」,明訂「實施造林土地有天然次生林應予保留」、「造林前必需檢附衛星影像或航空照片證明造林前的土地處於無林狀態」。這項辦法修訂讓「砍大樹、種小樹」的現象得以緩解,然而,地方政府的落實程度不一,並未完全解決。同時,中央政府還是欠缺對整體治山防洪的全面性檢討。

註三:
「京都議定書」制定的「清潔發展機制」規範的「造林與再造林方法學」參加造林與再造林的專案必須符合底下三項條件:

一、明確證明該土地在造林與再造林活動前不得是森林,判斷條件有四項:
1.土地上現有木質植被高度低於森林樹冠層。
2.土地上不被有機會自然演替為森林的新生植栽所覆蓋。
3.土地不是被暫時釋出,釋出時間長度必須與當地政府一般林業操作實務一致。例如:直接人為介入的輪伐期或者間接天然因素,火災、虫害等。
4因為環境因素、人為壓力或缺乏種子來源,阻礙大規模植物入侵或自然林新生。

二、判斷該活動是造林或再造林的條件
1.再造林的土地,是指在1989年12月31日之後該土地符合上述四個條件。
2.造林的土地,在造林活動前至少50年處於無林狀態,而且必須舉證最少四次,該土地造林活動開始前50年期間植被情況,例如,造林活動開始前的第10年、第20年、第40年、第50年植被情況。

三、為證明符合前兩項條件,必須提供最少下列一種可供清楚驗證的資料
1.有地面參考點的航照圖或衛星照片
2.有土地使用或土地覆蓋資料的地圖或數位空間資料
3.土地地籍資料調查表

資料來源:「京都議定書」制定的「清潔發展機制」所規範的「造林與再造林方法學」(PROCEDURES TO DEMONSTRATE THE ELIGIBILITY OF LANDS FORAFFORESTATION AND REFORESTATION PROJECT ACTIVITIES (VERSION 02));請見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網站:http://cdm.unfccc.int/EB/026/eb26_repan18.pdf

註四:
例如:陳玉峯教授實驗台灣低海拔各植被型共20個土壤樣本,發現每平方公尺表土可以生長的植物株數高達1萬棵;農委會特有生物研究中心(2000年)從海拔1200公尺的烏石坑採回的每平方公尺土壤中,經過四個月,共萌發43種,765株的小苗。另,根據南華大學蔡泳銓(2007)在嘉義縣中埔鄉廢耕檳榔園的研究,二個月內每平方公尺可發芽7,000餘棵草本及15棵以上的次生喬木種苗。


資料來源:陳玉峯教授研究,天災地變人造孽,前衛出版社,2012。



台灣大伐木時代,到底砍了多少樹?


文☉李根政,2016


2005年,筆者寫了一篇文章「台灣山林的悲歌」,簡略描述森林開發破壞史,由於是為了提供讀書入門,文章撰寫相當簡略,不足以呈現台灣山林開發的完整面貌。

由於許多網友常常引用前二段的數據,我認為有必要呈現數據的來源,於是進行了這部分的補註和部分修訂,提供各界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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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2年~~日治時代,開啟伐木事業

台灣大規模的伐木事業開始於日治時代,1912年,阿里山區第一列運材車自二萬坪開出。自此,台灣百萬年的原始檜木林開始遭到慘烈的殺戮,漸次淪亡。如今,阿里山留有一座樹靈塔,即為日人大量殺伐檜木巨靈以至手軟、心驚,不得不建塔以告慰樹靈。總計在1912年~1945年間,官營的阿里山、太平山、八仙山三大林場共砍伐森林約18,432公頃、材積約663萬立方公尺,平均每年伐木20萬立方公尺左右。(註一)

日治的伐木事業,以完整的森林資源調查為本,編定森林計劃、劃分事業區,奠定了台灣現代化的林業經營的基礎。前林業試驗所所長林渭訪對此給予「伐而不濫、墾而有度」的正面評價。

然而,高山的伐木所代表的也是對原住民的步步逼近與管控,當數條深入內山、橫貫東西「撫番」道路開闢完成,原住民也隨著檜木巨靈傾倒,被迫往山下遷移,爾後日益失根、凋零。緊接著在二次大戰末期,實施戰備儲材,日本當局允許軍部直接伐木,為了取材方便,甚至連保安林都大肆砍伐,20萬公頃以上的林地遭廢,為日本治台留下一頁山林的血淚悲歌。

1945年~~國民政府時代,伐盡台灣檜木林

1945年國民政府來台後,推動「以農林培植工商業」的產業政策,開始大量砍伐原始森林,除延續日人所遺留林場外,更捨棄原有的伐木鐵路、索道,改開闢高山林道,進行新林場全面皆伐的作業;1956年在十三個林區厲行「多造林、多伐木、多繳庫」之三多林政(焦國模,1993);1958年更公布台灣林業經營方針:下令「全省之天然林,除留供研究、觀察或風景之用者,檜木以80年為清理期限,其餘以40年為清理期,分期改造為優良之森林。」這一連串耗竭式的伐木政策,鑄下台灣森林全面淪亡的悲劇,也帶給土地無止境的災難。

是年「八七水災」發生,次年又發生「八一水災」,1963年「葛樂禮颱風」,又引起大水災,此時社會輿論已有檢討之聲,但伐木量仍急劇昇高,1965年到1975年之間,每年平均伐木面積超過1萬公頃,其中又以1971年的1萬6千多公頃為最高峰。(註二)

1975年由於政府開始注意森林對國土保安的重要,加上幾大林場的檜木林已幾乎伐盡,伐木量逐漸降低。1991年政府以行政命令宣布禁伐天然林,大規模的伐木才正式進入尾聲。

總計,國民政府來台後,共砍伐34萬4千多公頃的林地(表一),面積超過三座玉山國家公園。材積約4,456萬7千餘立方公尺,如果以長10公尺、載重15立方公尺的運材車來計算,車車相連全長可達三萬公里,足足可以繞行台灣數十圈。


伐木數據的真實性?

有關大伐木時代的數據,官方版的林務局誌的數據(表二、圖一)和林業學者的數據有差異,單是中華林學出版的《中華民國台灣森林志》,不同篇章作者提出的數據也不同(表四)。例如:伐木的高峰的那一年,林務局誌(1997)說是砍了180萬立方公尺,焦國模(1993)推估有超過200萬立方公尺。

這些數字的落差,說明了大伐木時代的林業史尚有待探求真相。

筆者引用的資料只能算是二手資料,這項歷史課題尚有待政府和學界將相關資訊公開,啟動調查和書寫,納入民間參與,並且應該寫入教科書中,紀錄台灣在大伐木從決策到執行面的歷史真相?大伐木時代「轉型正義」的追求或許不在於追究責任,而是讓國人及後代子孫了解當時所做的事,台灣失去了什麼?造成什麼影響?現在及未來如何修補?

而這個歷史反省的意義,在於重新建立起國人和土地的連結,做為生活與產經政策與國土規劃的政策依據,以及價值倫理的反省,我認為這正是當代的責任。

表一:

年度
面積(ha)
材積(m³)
1976年以前合計
268,217
35,093,500



1977
6,878
903,900
1978
6,440
892,200
1979
7,576
892,700
1980
6,530
775,100
1981
5,157
718,600
1982
4,821
677,300
1983
6,358
821,400
1984
5,729
785,100
1985
5,502
707,600
1986
6,295
735,700
1987
5,546
670,400
1988
5,208
426,500
1989
2,493
264,500
1990
1,917
203,200



1976年以後合計
76,450
9,474,200
合計
344,667
44,567,700
資料來源:彭國棟,1989;林務局1991;轉引自林國銓,1993


表二:1946年至1989年歷年採伐立木及採伐面積統計     
採伐面積(公頃)
採伐立木(立方公尺)
針葉樹林
(立方公尺)
闊葉樹林
(立方公尺)
薪炭林
(立方公尺)
1946
610
102,303
78,705
8,690
14,908
1947
1,088
677,660
172,733
97,658
413,269
1948
5,916
494,372
348,463
92,948
52,961
1949
2,864
436,136
220,711
85,791
129,634
1950
8,781
517,743
252,220
149,214
116,309
1951
6,702
745,138
365,840
221,331
157,967
1952
8,681
886,527
433,214
269,453
183,860
1953
5,911
763,036
328,374
293,292
141,370
1954
7,673
917,950
455,838
327,574
134,538
1955
7,182
806,643
419,086
243,464
144,093
1956
6,509
775,054
286,971
328,585
159,498
1957
7,507
981,105
380,302
440,587
160,216
1958
8,293
1,103,417
330,481
613,898
159,038
1959
8,094
1,251,874
590,377
486,510
174,987
1960
10,339
1,221,492
583,721
461,739
176,032
1961
9,916
1,333,251
674,354
476,311
182,586
1962
9,827
1,332,977
750,281
407,185
175,511
1963
10,061
1,472,689
913,128
367,096
192,465
1964
9,968
1,613,753
1,048,404
392,174
173,175
1965
10,801
1,663,296
1,035,896
432,968
194,433
1966
9,560
1,430,446
936,243
324,338
169,865
1967
9,396
1,577,731
952,929
428,801
196,002
1968
11,177
1,557,321
890,505
477,349
189,467
1969
11,400
1,475,587
817,107
482,810
175,670
1970
12,347
1,554,590
769,727
540,892
243,971
1971
16,092
1,762,006
745,231
678,784
337,991
1972
15,204
1,800,163
751,379
583,108
465,676
1973
13,622
1,714,469
754,637
578,315
381,517
1974
10,632
1,533,807
656,069
534,002
343,736
1975
8,690
1,110,260
538,932
365,226
206,102
1976
7,633
1,101,481
559,585
343,264
198,632
1977
6,878
903,862
427,938
341,549
134,375
1978
6,440
892,186
469,029
331,459
91,698
1979
7,576
892,671
473,376
316,234
103,061
1980
6,530
775,058
397,204
286,344
91,510
1981
5,157
718,586
387,166
257,775
73,645
1982
4,821
677,265
340,206
258,494
78,565
1983
6,358
801,357
423,501
300,236
77,620
1984
5,729
785,101
406,329
291,295
87,477
1985
5,502
707,557
374,969
239,603
92,985
1986
6,295
735,665
365,513
273,242
96,910
1987
5,546
670,410
347,062
233,909
89,439
1988
5,207
426,483
191,398
164,083
71,002
1989
2,493
264,492
131,425
91,663
41,404
合計
347,008      
44,964,970
22,776,559
14,919,243
7,275,170
資料來源:台灣省林務局(1997



圖一:1946年至1989年歷年採伐立木及採伐面積圖


 資料來源:台灣省林務局,1997



 表四:1958年至1992年各年間推估伐量整理

法定伐量
推估伐量A
單位:立方公尺
(姚鶴年,1993
推估伐量B
單位:立方公尺
(焦國模,1993)
推估伐量C
單位:立方公尺
(吳順昭,1993
推估伐量D
單位:立方公尺
(林國銓,1993
1946~
1950
無資料顯示上限
45
無資料
無資料
1976年以前,共約3509.3
無資料
1958
100
150-200(有超越200萬者)
1964~
1965
160
1966~
1970
維持150
平均為155.2
1971
176
1972
180
179
1974
因能源危機大減,無資料
無資料
1975
110
1976
100萬立方公尺;面積12000公頃
無資料
1977
平均為83.6
90
90.3
1978
89.2
1979
89.2
1980
77.5
1981
150萬立方公尺
無資料
平均為74.6
71.8
71.8
1982
67.7
67.7
1983
82.1
82.1
1984
78.5
78.5
1985
150萬立方公尺;皆伐面積限25公頃以下
平均為73.6
70.7
70.7
1986
73.5
73.5
1987
67
67
1988
42.6
42.6
1989
無資料
26.4
26.4
1990
20.3
20.3
1991
12.6
 無資料
1992
20萬立方公尺;皆伐面積限5公頃以下
無資料
 資料來源:台灣省林務局,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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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一:
筆者的數據來源是依據《中華民國台灣森林志》,作者姚鶴年(1993)描述日據時代林業:「阿里山林場(1912~1945)砍伐面積9,773公頃,砍伐立木3,469,930立方公尺,得造材材積2,066,105立方公尺,平均每年產出原木材積44,808立方公尺…八仙山林場(1915~1945)合計砍伐面積3,622公頃,砍伐立木1,150,233立方公尺,得造材材積707,787立方公尺,搬出材積527,494立方公尺…太平山林場(1915~1945)砍伐面積5,037公頃,砍伐立木2,009,979立方公尺,得造材材積1,295,635立方公尺,搬出材積998,269立方公尺。」

然而,這個官營三大林場的伐木數據,並不包括民營伐木公司。因此要精確比較日治和國府時代的伐木,還得把民營的數據提出來。

註二:
1971年達到砍伐面積最高峰,而1972年達到材積量最高峰。
「早期本省森林的伐採,在地點及數量上,並無比較嚴格的限制。因此,伐木量極大,由1965到1975年間,每年平均伐木17,940公頃,材積平均達1,552,600立方公尺。其中又以1972年的1,790千立方公尺為最高峰…」(劉慎孝,1978;轉引自林國銓,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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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台灣省林務局,1997,《台灣省林務局誌》。台北:台灣省林務局。
姚鶴年,1993,〈日據時期林業〉。頁9-30,收錄於中華民國台灣森林志編撰委員會編,《中華民國台灣森林志》。台北,中華林學會。
姚鶴年,1993,〈光復初期林業〉。頁31-64,收錄於中華民國台灣森林志編撰委員會編,《中華民國台灣森林志》。台北,中華林學會。
焦國模,1993,〈林業政策〉。頁175-193,收錄於中華民國台灣森林志編撰委員會編,《中華民國台灣森林志》。台北,中華林學會。
吳順昭,1993,〈木材生產〉。頁413-438,收錄於中華民國台灣森林志編撰委員會編,《中華民國台灣森林志》。台北,中華林學會。
林國銓,1993,〈森林資源的過去與現況〉。頁1-29,收錄於夏禹九、王立志、金恆鑣編,《森林資源的永續經營》。台北,台灣省林業試驗所。
彭國棟,1989,〈台灣森林經營所面臨的生態問題〉。論文發表於「生態問題下的森林經營」,台北:林試所,1989。
林務局,1991,《台灣省林業統計》。台北:林務局。
劉孝慎,1978,〈台灣林業之發展與改進(一)〉。《台灣林業》,4(1):6-11。

*本文由地球公民基金會專員黃瑋隆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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