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5/15 由原住民立委曾華德等32人提案的「原住民保留地造林補償條例草案」,從94年5月至今,在立法院已經過多次討論。本提案所持理由是為激勵原住民林農營林意願;再者,台灣自然災害多,政府投注龐大經費於災害復建,負擔沈重,不若投注於造林,一可收造林之效,二可符合社會補償正義之要求。然而民間對此一條例深感憂慮,其原因如下: 一、人工造林,可能是另一造災運動。 該補償條例第一條指出是為「配合政府造林、育林之政策,促進原住民族經濟事業之政策,達到政府全民造林運動的目的。」然而,民間對於「全民造林」則有不同意見。 1996年農委會在賀伯颱風後推出全民造林運動,透過20年每公頃獎勵53萬元的機制,鼓勵人民造林,解決土石流的問題,結果到2004年為止,造林3萬多公頃,耗費國庫100多億,但荒謬的是民間調查和官方的專案查證都發現,全民造林演變成「砍大樹、種小樹」政策執行結果和目的竟然完全相反。 過去,民間調查「砍大樹、種小樹」的案例,有許多即是位於原住民保留地,結果是平地來的造林掮客獲得最大利益,原住民為領取微薄獎勵金,反而把唇齒相依的山林給毀了,更悲哀的是原住民立委還把爭取「全民造林」經費視為其政績。幸而,「全民造林」政策在民間不斷揭露真相後,2004年,前行政院游錫堃院長已下令停止,此次,原住民立委提出補償條例,莫非是伐木毀林欲借屍還魂? 國府自1946至2000年在台灣的造林總面積已高達113萬公頃,幾乎是國土的三分之一,為什麼造林不斷,土石仍然橫流?這說明了人工造林並非解決國土保安的根本之道,關鍵在於山林的經營管理已到了需全面檢討的地步。 二、解決之道:林地分為保育、經濟二大類,釐訂不同的管理、補償、回饋政策。 全民造林之惡,關鍵在於把經濟營林的做法,用來推動國土保安,結果,反而變成造災運動,如果要根絕此一弊病,必需進行以下工作: 1.進行全國山地使用利用總清查(含原住民保留地),檢討土地編定的合理性(含林地、農牧用地,將全國林地區分為保育、保安用地與經濟地兩大類,並釐訂不同的施業管理模式。 2.保育、保安用地,禁止所有經濟活動、開發行為,包括人工造林。保護既有天然林,人工林應以回復天然林為目標,至於濫墾、超限利用地則全面收回,任其自生演替,少部分可透過調查、試驗,確認生態綠化之可行性。政府應籌措林地回收,以及護林獎助、回饋之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