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爾夫球向來不是單純的運動,而是金權、政治的象徵,是社會公義的反諷,是嚴重的環境問題。
台灣多數的高爾夫球場,其場內土地多數具有小溪谷,屬未登錄的國有財產,業者在未經國有財產局同意之前,便逕自將山頭剷平,填埋溪谷,明顯是竊占國土,除此之外,超挖、占用水利地等更是家常便飯,教育部體育司主管的90年代,核准的82家高球場中,竟有48家佔用國有地,其中還有竊佔國有土地為其原預定球場7倍以上者。然而,在政府掩護之下,所有的官司都被判以不起訴和緩刑,之後國產局制定「山坡地夾雜國有土地處理辦法」,先以收取租金,然後根據公告現值買賣,讓業者得以合法化,據報導指出其平均地價每坪不到10元,明顯是賤賣國土。上述事例可說明這是個政商掛鉤極深的產業。
再者,高爾夫球場的開發階段對台灣山地的破壞,其強度可說僅次於採礦,原本為多層次植被所覆蓋的森林區域,開發階段被全面皆伐、整地,成為單一淺薄的草地,導致水土保持,生物多樣性等完全喪失。依據相關研究指出,山坡地若開發成農地,每年每公頃土壤流失量為45-450公噸(約為自然沖蝕1,000倍);若開發成高爾夫球場,施工過程流失量更高達開發前之2,000倍,即便裸露地表恢復綠色草地,土壤流失量仍為未開發前的十倍[1]。再者營運期間更將減少地下水補注,造成地下水層下降,為維護球場草皮,得耗用巨額水量、農藥、肥料等,堪稱最不環保的運動空間。
高球場的水保問題,已有多起造災案例,1992年桃園縣龜山鄉東方高爾夫球場因開發不當、表土裸露水土保持不佳,颱風驟雨、山洪爆發來襲時,導致至少有三十戶民房被洪水與泥濘淹沒;1993年六二水災時,苗栗縣苑里鎮全國高爾夫球場,造成山腳地區嚴重水患,泥沙大量流入街道;1992年長億集團在台中縣霧峰鄉吉峰村山上闢建高爾夫球場,由於夏天兩次豪雨,造成挾帶黃泥的雨水沖入山下民房!
90年代,民間發起反高爾夫運動,挑戰違規高球場政商勾結縱容,直言批判其罔顧社會公義,明目張膽,不知羞恥,並展開告官行動,迫令行政院凍結高爾夫球場之籌設申請,但政府仍是積極協助違法的高爾夫合法化。1997年主管機關由教育部移轉到成立的體育委員會,雖製作完成了「高爾夫球場設置之政策評估說明書」,政策性的凍結了北部、中部之高球場的新申請案,但諷刺的是,體委會的施政目標,至今仍是積極輔導高爾夫球場開放使用,期使高爾夫運動平民化,推廣成為「全民運動」[2],從去年起筆者任環評委員,有一審議中的案件「柏林高爾夫球場」,可以說明體委會所謂積極輔導,實則是罔顧國土保安、社會正義為業者解套,過去引發爭議的小白球,在台灣的政商的滾動,仍值得國人持續關注。
柏林高爾夫球場於民國79年6月14日經環保署審查通過環境影響說明書並公告審查結論,目前已完成整地及水土保持設施,但一直未完成開發行為,展開營運。該球場於93年3月29日經營團隊改組,94年9月,提送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送環保署審查,其中的差異即是因應原涉及竊占國土部分因法規鬆綁而得以納入,因而一併修正土地使用配置、雜項工程及水土保持計畫。(體委設字第0930016338號書函之說明二),經筆者數度提問,開發單位才說明,逕自填埋國有溪谷土地,涉及先行動工或施工範圍與原雜照內容不符,已經台北縣政府罰款7次,爾後才經國產局同意使用。本案從環評通過至今已歷15年,多年來體委會持續給予展延許可,最近的一次是要求該球場必須94年底完成球場相關開放使用事宜,逾期將廢止球場籌設許可。
但可議的是,本案送到環保署審查時已是94年9月,即便環評會於一個月內審議完成,業者也不及完成所有設施對外營運,更且,因報告內容有嚴重疏漏遭到二次退件,至第三次專案小組審查時已是95年3月10日,顯已超過體委會原先設定的許可期限,按理體委會應即依法主動廢止球場之籌設許可,否則豈不是嚴重失職,然而,體委會竟於三月召開專案小組審查會議前(95年3月8日)逕自同意將本案之籌設許可再展延至97年年底,體委會為高爾夫球業者護航之動作非常明顯。
筆者促請行政院關切本案,要求體委會收回籌設許可,理由如下:
一、該球場位處都市計畫之保護區,雙溪、貢寮水系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根據飲用水管理條例第5條[3]之規定,在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或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內之地區,不得進行高爾夫球場之興、修建或擴建;自來水法中的水質水量保護區也是禁止高爾夫球場之興建或擴建[4]。前述法令,在79年業者提送環評審議時,雖尚未具體明文禁止於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興建高爾夫球場,然而,目前球場並未完成興建,相關行政程序(諸如申請本案工程計畫之變更及申請各項雜照)仍在持續進行中,相關機關是否應考量適用現時各項法令,否決該開發案。
二、柏林高爾夫球場並非個案,在全台旱、澇不斷,土石橫流已成常態之際,台灣山地的開發本應更加嚴謹,政府應主動廢止未開發完成高爾夫球場之籌設許可,不該縱容體委會一意護航高爾夫球業者。
三、高爾夫球確為各國政要、權貴人士之普遍運動,但其運動特性、資源耗用,能否作為「全民運動」實有待商榷,試想全台灣有多少人打得起高爾夫球?體委會此一政策方向,顯需重新評估,以免讓國土保安埋葬在小白球中。
http://www.ncpfs.gov.tw/annualreport/Quarterly141/p22.htm
3 飲用水管理條例第5條,「在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或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內之地區,不得有污染水源水質之行為。前項污染水源水質之行為係指:…七、高爾夫球場之興、修建或擴建。…」4自來水法第11條第9款:「自來水事業對其水源之保護,除依水利法之規定向水利主管機關申請辦理外,得視事實需要,申請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劃定公布水質水量保護區,依本法或相關法律規定,禁止或限制左列貽害水質與水量之行為:…九高爾夫球場之興建或擴建。…」
目前本案在環評會專案小組的審議,由於體委會在審議期間再度將籌設許可再展延至97年年底等因素,準備送入大會進行討論。對於已通過環評之陳年舊案,是否能透過「環境差異分析報告」審議的嚴謹把關,找回應有的環境、社會正義,顯然是本人和社會大眾所共同關切的發展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