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根政2005/9/19 高爾夫球向來不是單純的運動,而是金權、政治的象徵,是社會公義的反諷,是嚴重的環境問題。 台灣多數的高爾夫球場,其場內土地多數具有小溪谷,屬未登錄的國有財產,業者在未經國有財產局同意之前,便逕自將山頭剷平,填埋溪谷,明顯是竊占國土,除此之外,超挖、占用水利地等更是家常便飯,教育部體育司主管的90年代,核准的82家高球場中,竟有48家佔用國有地,其中還有竊佔國有土地為其原預定球場7倍以上者。然而,在政府掩護之下,所有的官司都被判以不起訴和緩刑,之後國產局制定「山坡地夾雜國有土地處理辦法」,先以收取租金,然後根據公告現值買賣,讓業者得以合法化,據報導指出其平均地價每坪不到10元,明顯是賤賣國土。上述事例可說明這是個政商掛鉤極深的產業。 再者,高爾夫球場的開發階段對台灣山地的破壞,其強度可說僅次於採礦,原本為多層次植被所覆蓋的森林區域,開發階段被全面皆伐、整地,成為單一淺薄的草地,導致水土保持,生物多樣性等完全喪失。依據相關研究指出,山坡地若開發成農地,每年每公頃土壤流失量為45-450公噸(約為自然沖蝕1,000倍);若開發成高爾夫球場,施工過程流失量更高達開發前之2,000倍,即便裸露地表恢復綠色草地,土壤流失量仍為未開發前的十倍 [1] 。再者營運期間更將減少地下水補注,造成地下水層下降,為維護球場草皮,得耗用巨額水量、農藥、肥料等,堪稱最不環保的運動空間。 高球場的水保問題,已有多起造災案例,1992年桃園縣龜山鄉東方高爾夫球場因開發不當、表土裸露水土保持不佳,颱風驟雨、山洪爆發來襲時,導致至少有三十戶民房被洪水與泥濘淹沒;1993年六二水災時,苗栗縣苑里鎮全國高爾夫球場,造成山腳地區嚴重水患,泥沙大量流入街道;1992年長億集團在台中縣霧峰鄉吉峰村山上闢建高爾夫球場,由於夏天兩次豪雨,造成挾帶黃泥的雨水沖入山下民房! 90年代,民間發起反高爾夫運動,挑戰違規高球場政商勾結縱容,直言批判其罔顧社會公義,明目張膽,不知羞恥,並展開告官行動,迫令行政院凍結高爾夫球場之籌設申請,但政府仍是積極協助違法的高爾夫合法化。1997年主管機關由教育部移轉到成立的體育委員會,雖製作完成了「高爾夫球場設置之政策評估說明書」,政策性的凍結了北部、中部之高球場的新申請案,但諷刺的是,體委會的施政目標,至今仍是積極輔導高爾夫球場開放使用,期使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