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 2012 台灣環境運動的幾點省思 ) 本文是應台灣人權促進會邀稿在五年前所寫,寫完之後沒有大力宣傳,因為社會並沒有討論的時機。近日環保署召集環評修法會議,詹順貴副署長被與會者激怒宣布散會,正引發環保運動界及社會討論,因而剪裁此段落,小幅編修後供各界參考。 拿掉否決權是很敏感的主張,內文中許多觀點是很簡化的陳述,尚有討論空間,請大家指教。 --------------------------- 2012 年底的產發會中,財團們宣洩了對環評制度的不滿,產發會的「共識」報告中指控:重大投資案件淪為少數決策,且多偏重環保觀點;環評委員組成重環保、輕社經;審查委員不遵循審議規範,擴及上位政策;常以書件資料不完備要求反覆補件;環評大會有權推翻「專案小組」結論,廠商無所適從;環境差異分析之審議,審查內容常擴及全廠 ( 場 ) 域,致業者卻步,影響擴建或更新。例如:六輕 4.7 期環差 ( 條件擴及全六輕 VOC 總量 ) 、中油三輕更新環差 ( 條件擴及全區健康風險評估 ) 。財團們指控這些因素導致整體審查時程冗長,業者投資卻步,總而言之,就是抹黑環評阻礙了經濟發展,而首要打擊目標是要推翻環評委員的否決權。 多年來做為環保團體的成員,對於環評是又愛又恨。 愛的是:在目前各種把關的法令制度中,環評因為擁有否決權,確實是能夠阻擋開發案;又因為法規目的是為了預防或減輕影響,且法令明文要考量自然與生態環境、社會、經濟、文化,可以說是進行總體發展評估的重要制度。 恨的是:環評委員的組成,完全可以被行政院和環保署操控,環評書件都是由開發單位委託顧問公司撰寫,內容充滿常態性的造假、避重就輕。 根據環保署統計歷年來被否決的案件僅占 7 %,而且只要是總統和行政院支持的開發案,幾乎不會被否決。環評法從 1994 年實施至今,否決權這把尚方寶劍,真正敢用的環評委員並不多,更何況政府高層要操控委員會是易如反掌。 2005-2007 年張國龍署長任內,史無前例的聘任了幾位環保人士擔任環保署第六屆環評委員,那段期間是否決案件最多的高峰,但也讓當時行政院院長蘇貞昌批評「失衡的環評不妥」,宣稱環評委員阻礙了 6,000 億的投資。從此之後,執政當局就從環評委員的遴聘,牢牢掌握了環評會,以專業之名,阻斷了所有民間推薦的代表進入。 表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