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根政2008/5/16
立法院目前正在進行國家公園法之修法,在部分國家公園所在地立委的主導下,原住居民代表,將可以參與國家公園設立、廢止或變更的審議,而且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ㄧ,目前此案已經內政委員會通過;另外,立委們也將修改第13條及16條,進一步放寬原住民狩獵動物或捕捉魚類,以及國家公園設置前已居住於當地之居民,其土地開墾或變更使用,經主管機關許可後,不受其限
制等,由於爭議甚大,正送朝野協商當中。總之,這是一連串放寬保育作為的修法,在台灣惡質的地方政治,充斥利益掛帥、開發建設優先的大旗下,如果這三個條文都修正通過,國家公園制度無異於大崩解,保護區之設置意義蕩然無存。
國家公園堪稱國民黨執政期間,絕少數具有遠見的「德政」。至今仍是台灣最為嚴謹的自然保護制度,在伐木、採礦、建壩、狩獵、農墾的各種經濟發展的壓力下,國家公園從1980年代設立以來,儼然是自然野地、動植物、自然景觀的避難所,然而,過去國家公園的設立過程,確實是由上而下的精英決策,其保育觀念與作為至今仍未獲大多數在地居民之認同,在台灣一片經濟掛帥的社會氛圍中,保育似乎是「與民為敵」。因此,不管是已存在的或是籌設中的國家公園,多年來都面臨在地居民的反對,以及民代要求鬆綁各種保育法規的修法壓力。
另一方面,制度性的缺陷亦讓國家公園的保育功能備受質疑,隸屬於內政部營建署的國家公園體系,歷任署長皆屬工程專業背景,部分處長亦流於政治酬庸,或欠缺堅定保育理念,加以預算法規所設下資本門(建設經費)過多,至今每個國家公園仍處在敲敲打打的硬體建設階段,而最重要的自然保育的規劃執行、研究、教育推廣則日益萎縮、流於形式。
國家公園為全民乃至後代子孫共同的資產,其設立、廢止、變更,要透過什麼機制決定,才符合公共利益?原住民傳統領域該如何劃設?傳統活動之定義為何?共管權力如何分配?在一片「開放狩獵、開放農墾、鬆綁開發」聲中,可有防杜國家公園保育精神扭曲之機制?面對上述挑戰,國家公園確已到達不得不進行內、外部改造的階段。然而,所有的改造必需有審慎的規劃,更多的社會對話與討論,而非倉促的修法。
在政權交替之際,立委們暗渡陳倉式的修法,實在太不負責任,完全無視於國家長遠保育大計。我們同情、理解,立委們所背負的「選民服務壓力」,但是,立法院做為國家法令制度的決策機構,如不能擺脫選民服務的情結,以恢宏的視野、開闊的格局,為子孫建立良好制度,實令人遺憾!籲請朝野政黨釐清國家公園法相關爭議,再行修法。
作者/地球公民協會執行長
2008年6月19日星期四
國家公園法大崩解.籲請各界搶救國家公園
國家公園法目前正在立法院進行修法,由於正值政權交替之階段,加以天災人禍不斷,部分立委諸公們「趁火打劫」之行徑,多數國人竟不察。幸而,長期在立法院為環境把關之蠻野心足協會之林子凌祕書長,積極遊說林淑芬、陳節如等委員,始稍有節制,並將告急訊息轉知,民間團體才知事態嚴重。
5月14日,內政委員會初審通過第4條修正案,廢止了現行的國家公園計畫委員會,將其變更為成員浮動的委員會,納入了國家公園所在地縣(市)長、鄉、鎮(市)長、原住居民代表,而且要求該成員中,居民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ㄧ。未來,國家公園的設立、廢止或變更就由這樣的委員會決定。(註)
另外,原第13條中國家公園區域內所禁止之「狩獵動物或捕捉魚類」,立委們也要求修定為「國家公園涵蓋原住民傳統領域者,原住民就前項第二款之行為,得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許可後,不受其限制。相關辦法由主管機關訂定之。」
第16條,立委則要求增訂「國家公園設置前已居住於當地之居民,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核許可後,得就其土地開墾或變更使用,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相關辦法由主管機關訂定之。」的條文內容,幸而這兩個條文尚有爭議,必需送朝野協商來決定。
我們支持當地住民參與各種層級的自然資源經營管理,因為這是永續發展的必要支柱,然而,在沒有任何公共的討論,建立有效的配套,以確保自然保育的目標不致扭曲的前提下,以台灣惡質的地方政治,充斥利益掛帥、開發建設優先的大旗下,如果這三個條文都修正通過,國家公園制度無異於大崩解,保護區之設置意義蕩然無存。
唯一的好消息是,原國家公園法第20條,特別景觀區及生態保護區內之水資源及礦物之開發,應經國家公園計畫委員會審議後,由內政部呈請行政院核准。在林淑芬委員及陳節如委員的堅持下被刪除。但荒謬的是,內政部林中森次長竟然說「不可刪除第20條水資源部份.因為有可能國家公園內以後有蓋水庫的需要…」,要阻止修文的刪除。
依立法院運作的程序,雖說5月14日,內政委員會暗渡陳倉的通過第4條的離譜修正案,以及同意刪除第20條,但由於13條和第16條的爭議保留送黨團協商,所以還有努力的空間,亟待各界共同關注。
我們的訴求是:
一、本案涉及國家層級自然保育制度之設革,應留待新政府上台後,進行審慎評估再議,不應倉促修法。
二、本次修正的條文皆屬重大爭議,內政部營建署應主動依行政程序法舉辦聽證,而立法院也應舉辦聽證會或公聽會,釐清各界爭議,再行修法。
連署團體: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地球公民協會、台灣生態學會…
5月14日,內政委員會初審通過第4條修正案,廢止了現行的國家公園計畫委員會,將其變更為成員浮動的委員會,納入了國家公園所在地縣(市)長、鄉、鎮(市)長、原住居民代表,而且要求該成員中,居民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ㄧ。未來,國家公園的設立、廢止或變更就由這樣的委員會決定。(註)
另外,原第13條中國家公園區域內所禁止之「狩獵動物或捕捉魚類」,立委們也要求修定為「國家公園涵蓋原住民傳統領域者,原住民就前項第二款之行為,得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許可後,不受其限制。相關辦法由主管機關訂定之。」
第16條,立委則要求增訂「國家公園設置前已居住於當地之居民,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核許可後,得就其土地開墾或變更使用,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相關辦法由主管機關訂定之。」的條文內容,幸而這兩個條文尚有爭議,必需送朝野協商來決定。
我們支持當地住民參與各種層級的自然資源經營管理,因為這是永續發展的必要支柱,然而,在沒有任何公共的討論,建立有效的配套,以確保自然保育的目標不致扭曲的前提下,以台灣惡質的地方政治,充斥利益掛帥、開發建設優先的大旗下,如果這三個條文都修正通過,國家公園制度無異於大崩解,保護區之設置意義蕩然無存。
唯一的好消息是,原國家公園法第20條,特別景觀區及生態保護區內之水資源及礦物之開發,應經國家公園計畫委員會審議後,由內政部呈請行政院核准。在林淑芬委員及陳節如委員的堅持下被刪除。但荒謬的是,內政部林中森次長竟然說「不可刪除第20條水資源部份.因為有可能國家公園內以後有蓋水庫的需要…」,要阻止修文的刪除。
依立法院運作的程序,雖說5月14日,內政委員會暗渡陳倉的通過第4條的離譜修正案,以及同意刪除第20條,但由於13條和第16條的爭議保留送黨團協商,所以還有努力的空間,亟待各界共同關注。
我們的訴求是:
一、本案涉及國家層級自然保育制度之設革,應留待新政府上台後,進行審慎評估再議,不應倉促修法。
二、本次修正的條文皆屬重大爭議,內政部營建署應主動依行政程序法舉辦聽證,而立法院也應舉辦聽證會或公聽會,釐清各界爭議,再行修法。
連署團體: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地球公民協會、台灣生態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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